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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10:31:59瀏覽2683|回應0|推薦1 | |
夫妻一方離家出走,因失蹤不知去向,顯然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以,另一方可依上述法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其次,按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此兩種義務,有一不履行即為遺棄。蓋同居及扶養義務,均為夫妻共同生活之本質要素,如有違反之者,則婚姻之目的將不可得。所以,主、客觀上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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