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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要如何辦理離婚?
2009/07/02 1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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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一方離家出走,因失蹤不知去向,顯然已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以,另一方可依上述法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其次,按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此兩種義務,有一不履行即為遺棄。蓋同居及扶養義務,均為夫妻共同生活之本質要素,如有違反之者,則婚姻之目的將不可得。所以,主、客觀上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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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ulee&aid=309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