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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法=幫你保有房子、不被強扣1/3薪水、享有勞健保職福
2009/06/30 11:41:36瀏覽2678|回應0|推薦2
 

所謂更生:

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例如每月還多少、打算還多久、還幾成(至少20%以上)按照自己負擔起的能力提出一套償還計畫,經債權人會議,債務人及1/2以上債權人同意,再經法院裁准後開始履行承諾,執行完畢,債務一筆勾銷,這叫更生方案。

債務人的隱憂:

  1.  如何清理債務[申請更生及清算]?
  2. 銀行及催收公司騷擾、惡言恐嚇,如何擺脫!
  3. 債務協商通過,卻無力繳款或毀諾該怎麼辦!
  4. 以卡養卡,以債養債,何時解脫!
  5. 受債務影響之連帶保證人該如何解套!
  6. 遭銀行強制扣薪1/3及不動產強制執行 

債務【更生之優點】:

  •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房子不會被扣押,保障債務人房子跟薪資、車子)
  •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即停止假扣押之執行,若房子被扣押,裁定書下來銀行需撤銷)

更生方案依債清條例第53條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清債金額
      2、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 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一旦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經法院認可後,若債務人履行完畢時,依債清條例第73條規定所採「當然免責」主義,不需法院裁定即就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當然免除清償之責。但若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時,依債清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得由債權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另外,依債清條例第56條另訂有「裁定清算事由」(例如:不出債權人會議),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應亦同時注意、不得違反,否則法院即可能逕將更生程序,裁定開始進行清算。同時,債清條例第62條亦訂有限制奢侈浪費生活條款俗稱阿B條款),於更生方案完全履行前,法院得限制債務人相當之生活程度,債務人亦應注意,否則,日後可能成為清算程序中裁定不免責之事由,到頭來卻只有一場空,債務問題仍無法解決。 

債務更生清算適用對象:【現在已經還不出錢或將來可能還不出錢的人】

【法律是給懂的人在享用的】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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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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