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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相關法律
2009/06/29 13:14:24瀏覽1955|回應2|推薦0
什麼是協議離婚

又稱為「兩願離婚」,若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雙方可以互相協議完成即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無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仍需以書面約定,至於內容部份則以雙方有共識為主,但相關權利義務或小孩監護權、探視權、生活費用之請求,仍建議與相關婚姻專長律師諮商後予以約定較有保障。 

要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須同時完成形式與實質要件程序(民法1049、1050條規定)

形式要件:
須以書面為之。  
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實質要件:
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協議離婚如何登記才生效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哪些文件?雙方需要一起到場嗎?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一、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離婚協議書。


辦理方式
一、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始生效力。
二、雙方在國外離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外文(中譯文)證
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委託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三、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
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四、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

 離婚協議書撰寫技巧

「離婚協議書」要如何撰寫呢?
離婚協議書並無一定之形式,最簡單的方式僅須表明雙方均  
同意離婚,並經雙方及兩名證人簽名即可。惟為求一次解決雙方因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相關事務,以下幾項情事,亦宜一併於離婚協議書中處理。

離婚協議書重要事項:
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及他方探視權之行使方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及夫妻間債務之清償。
子女扶養費用、贍養費之給付金額及方式
前開義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其他事項(如禁止騷擾對方等等)


關聯閱讀:離婚協議書範本

  

親子監護權如何認定

離婚後的親權認定?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即一般俗稱之監護權),先由雙方自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酌定,法院亦得依職權自行酌定。

亦即:
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夫妻一方或社福機構請求法院酌定>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如何爭取親子監護權

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是否一定要比較有經濟能力嗎?
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所以法院會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簡單講,就是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衡量。法院一般在為酌定監護人之裁判時,除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外,還會注意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情況,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做出裁判。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亦即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須負較高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是較適合之監護人。

何謂子女最佳利益

所謂子女最佳利益即是法院依據社工人員及家長雙方所提供之各項客觀資料,並參酌被監護人(未成年親子)之主觀想法,所綜合評估出最符合該被監護人最佳利益之總稱,即不只是家長之經濟能力,包含雙方家庭之完整度、教育程度、對子女之重視程度以及該子女之主觀意願,所以並非比較有錢的人就一定可以獲得監護權,這是一個綜合評估下的答案。


民法1055條之1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若欲爭取子女監護權之父母,應提出上述相關證明,表達自己較適合勝任子女親權之行使,但切勿因一時情緒或強逼子女作出選擇,以免造成子女終身陰影。
 
 
什麼是探視權

會面交往權,亦即俗稱之探視權。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簡單來說,沒有監護權之一方,在不妨害子女利益之前提下,得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近來,主流思想強調子女之權利,會面交往對於父母而言,不僅係權利,亦為一種對子女應負之義務,則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如要求他方負擔會面交往義務之見解,亦非不可採。

所謂會面交往之內容,當然包括訪問、見面、互通書信、贈送禮物、交換相片、短期同居、旅遊等等事項。

探視通常是多久一次呢?可以約定過夜嗎?
探視權之約定並無固定制式之方式或時間限制,一般約定時多按平時及寒暑假期間分別約定,平時多係約定週末(每週、隔週、每月一次不等)由他方照顧,單純碰面出遊甚至是過夜均有可能。寒暑假期間,因假期較長,且子女無就學之問題,得約定較長期的與他方父母同住或出遊。且通常會約定於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下,得以電話、書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談、交往及聯絡,相對人及其家屬不得拒絕。
誰該負子女扶養費義務呢

子女扶養費歸誰的責任?

離婚後對於未成年之子女夫妻仍共同負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此義務(民法1116之2條),因此不管是哪一方獲得監護權,未獲得子女監護之一方,仍需支付一定之子女生活費給予他方,他方自然也因實際之照顧而須支出一定之費用,所以實務上通常是獲得監護權之一方向未獲得之一方請求此生活費用,金額多寡仍依前述之原則計算之。

如何聲請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如行使親權人對於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於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無親權之他方得請求法院改定,因此若發覺擁有親權(監護權)之家長有不當管教或其他足以影響小孩正常成長之不當教養,均可蒐集完整證據後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監護權)。


參考條文
民法1055條第三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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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ulee&aid=3086565

 回應文章

疑問?
幼稚園小孩在七月份可否接回小孩同住
2011/06/27 10:42

你好..我想請問  我的小孩現在就讀幼稚園

因離婚協議書上小孩在  暑假期間:於每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起至同月三十一日下午九時止」,相對人亦得前往聲請人住所,接回子女同住。

那七月份是否可以接小孩回來住嗎?


無奈的父親
想問問探視權
2011/06/12 03:37

你好~~我是給法院判決離婚的~~

裡面有一條~~是說寒暑假~~可以增加天數帶回來~~

但我的小孩現在才上幼稚園~~我想問問我這個暑假可否帶回來??

因為今年的寒假~~對方給我小孩未就學~不准我帶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