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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13:14:24瀏覽2026|回應2|推薦0 | |||
什麼是協議離婚 又稱為「兩願離婚」,若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雙方可以互相協議完成即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無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仍需以書面約定,至於內容部份則以雙方有共識為主,但相關權利義務或小孩監護權、探視權、生活費用之請求,仍建議與相關婚姻專長律師諮商後予以約定較有保障。 要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須同時完成形式與實質要件程序(民法1049、1050條規定) 協議離婚如何登記才生效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哪些文件?雙方需要一起到場嗎? 離婚協議書撰寫技巧 「離婚協議書」要如何撰寫呢?
親子監護權如何認定 離婚後的親權認定?
如何爭取親子監護權 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是否一定要比較有經濟能力嗎? 何謂子女最佳利益 所謂子女最佳利益即是法院依據社工人員及家長雙方所提供之各項客觀資料,並參酌被監護人(未成年親子)之主觀想法,所綜合評估出最符合該被監護人最佳利益之總稱,即不只是家長之經濟能力,包含雙方家庭之完整度、教育程度、對子女之重視程度以及該子女之主觀意願,所以並非比較有錢的人就一定可以獲得監護權,這是一個綜合評估下的答案。 若欲爭取子女監護權之父母,應提出上述相關證明,表達自己較適合勝任子女親權之行使,但切勿因一時情緒或強逼子女作出選擇,以免造成子女終身陰影。
誰該負子女扶養費義務呢 子女扶養費歸誰的責任? 如何聲請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如行使親權人對於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於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無親權之他方得請求法院改定,因此若發覺擁有親權(監護權)之家長有不當管教或其他足以影響小孩正常成長之不當教養,均可蒐集完整證據後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監護權)。 參考條文 民法1055條第三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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