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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10:26:51瀏覽1777|回應0|推薦0 | |
⊙李永然律師 一樣米養百樣人,夫妻結婚,有人因外遇拋妻棄子;有人自顧自吃香喝辣,不管妻子死活。為人妻者遇到這種老公,訴諸法律是否有救呢? 益仁與阿香婚後育有一子,得了七年之癢,與一名女子在外賃屋同居,一年多沒回家、也不提供生活費用。阿香於是向律師求援,我告訴她:「依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丈夫在外與其他女子同居,既犯了刑法的『通姦罪』,同時構成未盡履行同居義務的情事。」 阿香詢問是否可離婚?我告訴她:「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夫妻的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不過,如果要以丈夫未履行同居義務為由,主張丈夫惡意遺棄,應先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經法院判決,而他方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才可以提起離婚之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八號解釋,也認為:「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 所以說,阿香想要裁判離婚,是要先訴請「履行同居」,經判決後,益仁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阿香才可以進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小建議: 處於經濟弱勢或為了面子的妻子,認識法律是最基本的因應之道,當前法律對婦女的保障愈來愈多,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各地婦女團體都提供有相關諮詢或是協助服務,一旦了解相關程序,婦女自可斟酌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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