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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5 00:05:03瀏覽2275|回應0|推薦0 | ||||||||||||||||||||||||||||||||||||||||||||||||||||||||||||||||||||||||||
1、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 2、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給您或其他騷擾您的行為。 3、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 4、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 5、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 6、暫時監護令: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使您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7、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8、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 9、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 10、 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11、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12、 其他保護令: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暫時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 1、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重大傷害。 2、當事人衝突之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 3、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 4、加害人有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及施用藥物、毒品之習慣。 5、加害人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 6、被害人為12歲以下兒童、65歲以上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缺乏保護自身安全能力,亦再度成為被害對象者。 7、其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壞情形。
民事保護令內容包括那些款項?有何不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下列款項:
那些親屬可以代當事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可以幫忙聲請。
※依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民事類.丙之第四點,所謂”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將斟酌被害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及當時處境而定。
哪些人屬於民事保護令的保護範圍? 民事保護令保護範圍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庭成員」: 1、配偶或前配偶:指的是夫妻或前夫、前妻關係。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前者指的是同居關係:後者指的是非親屬而以永久生活為目的的同住一家者(民法1123)。而法院認定是否有同居關係之參考要件: (1)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 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 有無共同子女。 (5)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前(民國88年6月24日)所發生的家暴案件,可否聲請民事保護令? 保護令聲請涉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故6月24日前受暴狀況無法成為聲請保護令之證據。但是,若當事人的受暴事件發生在6月24日以前,目前卻仍有受暴之虞,則可以聲請保護令。例如,若當事人已於半年前離家,加害人亦不知曉案主所在地,如此則不符合聲請保護令要件。若當事人雖已離家,但加害人仍持續不斷至娘家或以其他方式追蹤時,則可聲請。
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聲請民事保護令具備之要件: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搜證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 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 驗傷診斷證明書。 (3) 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 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 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 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台中,逃到台北,則可以到台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1、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送達處所、公務所或事務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2、被害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 3、相對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4、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5、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6、供證明之或釋明之證據。 7、附件及其件數。 8、法院。 9、年、月、日。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您可以到以下的地點索取聲請書狀: 1、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 3、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司法院網頁「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有提供聲請書狀格式,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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