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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11:55:03瀏覽688|回應0|推薦1 | ||
網友問:
依照承租房屋契約性質,收取租金是房東的主要目的,房客依照契約給付約租金二個月、或三個月之押租金,是房東為因應房客租金給付遲延之交易習慣;關於押租金之性質,審判實務上,亦有認「房客遲延給付租金時,房東得就押租金先行扣抵」,但是,以押租金扣抵之期間,房客有無補充押租金之義務?若無補充,是否逕認違約,而得由房東終止租約? 契約得由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之情形下自由約定,關於押租金究應如何應用,承租雙方得自由約定之。上述幾點疑問,是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情況,不妨在訂定契約時加以注意、增補。如果契約對此部分疏漏而發生爭執,得考慮以必要之訴訟加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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