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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23:55:54瀏覽978|回應0|推薦0 | |
如房貸延遲繳款繳款未逾二期,對於房貸剩餘年期依原契約條件繳款顯有重大困難者,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54條向房屋貸款銀行以書面提出協商請求,最長銀行可延長四年之寬限期.
相關新聞: 消費者債清條例上路後,卡債族房貸要怎麼還?銀行公會、消保會兩度交手後,銀行公會昨(97/02/26)日終於讓步,同意於書面增列債務人顯有重大困難時,房貸得延長履行期限到四年,但不同意再放寬二個月的喘息期。 消保會並提出三大要求,第一是房貸逾期二個月的喘息期應延長到三、四個月以上,也就是要求銀行不要在卡債族遲繳二個月,房貸就行使加速條款,拍賣房子;第二則是可延長房貸四年;第三個要求為定型化契約應書面通知所有房貸戶。
上個月97/01底銀行公會正式拒絕消保會的上述三項提議,消保會很不滿意,要求再議。昨天雙方再度開會,銀行公會授信委員會與消保會溝通了一整天,銀行公會決定在房貸償還期限上讓步。 也就是說,債務人若履行房貸顯有重大困難,得延長房貸的履行期限至四年。銀行公會也同意,將期限書面化到房貸定型化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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