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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已點還房東,卻不退還押租金
2009/06/24 12:24:03瀏覽846|回應0|推薦2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Q:
莊先生問:我原先租了一戶房屋,租約到期也不想再租了,就將房子點交還房東,點交當日,房東都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我也沒有與房東簽什麼點交確認的書面,因為還有押租金在房東那兒,他說要用銀行電匯給我,可是事情過了快要一個月了,一直都沒收到,後來我打電話問房東,他才說馬桶不通,修了很多錢,現在我該怎麼辦?


A:
房屋是法律上的物,因承租而占有房屋,是基於租賃契約,由房東將屋的占有使用權點交予房客,房客依照租約的目的使用房屋;當租約到期,房客即應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交還給房東。所以,「因租賃關係占有房屋的點交與確認」,是租賃契約關係中,占有使用權移轉非常必要的過程,因為占有狀態的點交移轉,就是確認「房屋的現況」,以便劃分「責任的歸屬」。莊先生雖有點交房屋給房東的意思,當場房東也有受領的意思,但雙方關於房屋點交受領的內容是否一致?即因欠缺書面證據(雙方在書面上就合意確認的內容一起簽署),而蒙生嗣後糾紛難以釐清的困擾,這一點必須提醒讀者,「白紙黑字」在證據上真的是非常重要。

關於押租金的返還,按理本應於房屋點交同時為之,配合點交房屋確認書,當場簽署合意,併點交返還押租金。因為莊先生沒有經驗,對於押租金應退還乙事,就必須「嗣後請求」,除口頭表示請求外,因房東置之不理、甚或藉故拖延,莊先生應先向房東寄發存證信函「以意思表示返還押租金之請求」,自意思表示送達房東之翌日起,房東即負起遲延返還應計算利息的責任。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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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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