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刑法第 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為詐欺罪。 2.據當事人所述,如當事人將票據借予他人係正常商業往來,而僅係一時周轉不及,實務 上通常不認為有詐欺之故意,因此,當事人應就其無詐欺意圖及故意部分,向檢舉官舉 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