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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將票據借予他人使用,未料被訴詐欺罪,問在偵查中如何處理?
2009/06/08 23:29:48瀏覽340|回應0|推薦0
1.依刑法第 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為詐欺罪。
2.據當事人所述,如當事人將票據借予他人係正常商業往來,而僅係一時周轉不及,實務
上通常不認為有詐欺之故意,因此,當事人應就其無詐欺意圖及故意部分,向檢舉官舉
證說明。
 
適用法條:刑法第339條
 
聲明:
法律問題具個別性、時效性及特殊性,所提供回答之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或考試作答,具體問題、個案等仍請洽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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