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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商制度之介紹
2009/05/27 15:53:03瀏覽223|回應0|推薦0

在咖啡廳之角落裡,阿國看著來電相約見面的阿強,阿強是阿國多年不見的小學同學,他正在訴說著他的人生起落,原本在熱鬧的台北市信義區開個小店,每月約有新台幣十萬元的營收,但在96 年間年因熱中股票投資,而融資買賣股票,賠了一大筆錢,負債大增,開店的營收全部拿去還債仍無法解決,近日已漸感無法支應,於是約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阿國外出見面,想詢問阿國,他想要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來處理他的債務問題,聽說要先和銀行協商才行,不知其程序如何進行。



 



阿強問: 我想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我的債務,請問該條例用來處理消費者的債務有那些程序可利用?聽說如果有欠銀行錢的話,要先和銀行協商才可以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是不是這樣?



阿國答: 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有二種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果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要和債權人協商要如何進行?我可以委託律師作我的代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阿國答: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要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欠它最多錢的)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要不要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因為這是債務人之權利。不過,縱使債務人有委任代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然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表現出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決心,一方面協商條件的磋商,也可以由債務人親自決定是否接受,不用再透過二手傳播,比較有成立之機會。



阿強問: 提出請求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協商程序?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會如何?



阿國答: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時,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再來,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阿強問: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貸款買的,再和債權銀行協商時,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我的房子賣掉?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第54條的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條款。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阿強問: 如果我提出請求,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協商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阿國答: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或者從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法院審核結果,該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會下裁定認可,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且,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話,債務人就不可以(其實也不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我和全體銀行債權人協商成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那我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利用這個制度解決我的債務問題?



阿國答: 債務人如果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則只要繼續依協商的條件履行,債權人就應該繼續受到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可以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果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也當然獲得債務免除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的情形,是相同的)。又債務人在履約過程中,也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有利日後經濟生活之重生,從這個角度看起來,前置協商制度和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況協商成立的話,就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顯然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



 



阿強問: 我以前曾經和債權銀行協商過,但協商不成,現在是否還需要再協商?如果以前曾和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未依約履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還要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0條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和債權銀行曾經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協商不成立的話,在本條例施行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要先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可以;但如果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已經協商成立的話,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的規定,債務人原則上不用也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例如協商成立之後,突然遭受雇主資遣,因而失去原有的工作),導致履行該協商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就不需要再行前置協商)。



 



阿強問: 住在我家隔壁的阿文,之前也有向銀行請求協商,但其中有一家債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我請求協商也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阿國答: 一般債權銀行在和債務人協商期間,如果自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已足以表示其不同意和債務人協商,否則應該不會在協商未有結論之前作出如此的法律行動,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2條也把這種情形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另外,假如在請求協商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強制執行,但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後,仍然不同意延緩執行的話,也被上開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所以說,如果真的發生上面所講的兩種情形的話,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和債權銀行協商了,可以直接請求最大債權銀行交付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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