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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家電,也會造成信用破產!
2009/06/10 10:43:53瀏覽2896|回應0|推薦0

 

林小姐於九十年八月間向電器行購買聲寶冷氣一台,並向家電製造公司以二年四十八期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價款。當時經電器行、家電公司及消費者約定由家電公司按月至林小姐家中收款,前幾期雙方均依約收款及付款,直至九十一年四月以後該公司即未派人前來收款,林小姐也曾打電話聯繫家電公司,始終未獲知停止收款原因。

      至九十二年三月,林小姐接獲台北某法商銀行通知繳款,方得知該家電公司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將該分期付款債權移轉於該法商銀行。該銀行通知繳款方式為劃撥繳費,林小姐不信任劃撥方式,請該銀行開具銀行帳號,願意以轉帳方式繳款或延續家電公司到府收款方式,都未獲銀行正面回應。雙方對繳款方式始終未達成共識,林小姐也因此拒絕繳款。至九十三年五月該銀行卻將林小姐列為逾期放款戶,列報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導致林小姐信用破產,向本府申訴。

本案經聯繫家電公司及該法商銀行前來說明及協商處理,消費者堅持應遵照原先約定到府收款或開具銀行帳號以轉帳方式繳納,意即其付款方式不應隨隨債權移轉而有所變更,其並無逾期繳款情事。銀行則稱該行無到府收款之方式,該筆債款業經催繳多次始終未獲清償,才以呆帳處理列報聯合徵信中心。

      協商消費者原同意繳清欠款(金額21,000元),請銀行註銷呆帳紀錄;但該銀行代表卻表示縱然繳清欠款,也不同意註銷呆帳紀錄。

      本案爭議點在付款方式依據當初消費者與家電公司之約定,採到府收費方式則債權人(家電公司)必須到府收款,否則債務人不負給付遲延責任,縱然債權移轉於銀行,新債權人(銀行)也必須承受原先約定之付款方式到府收款。本案銀行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面改變付款方式,依法消費者對本分期給付債務不負遲延責任,銀行亦不能列報為呆帳。惟協商中銀行尚主張書面契約約定尚有其他付款方式,消費者不能堅持到府收款。

   

本案因雙方對付款方式有認知上之不同,且金額也不大,本應各讓一步和解收場,卻因銀行堅持不同意註銷呆帳紀錄,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對銀行的堅持實在很難令人茍同。

提醒

  1. 消費者以分期方式支付消費款項時,應注意究係分期付款或附條件買賣還是銀行貸款,分期付款與銀行貸款其法律關係有所不同。現在很多經銷企業經營者多與金融業者合作,將應收帳款以代辦方式替消費者辦理貸款,消費者往往不自覺;本案例係事後將應收債款項轉讓金融業。前者消費者簽約時應注意買賣契約當中是否夾雜有向金融業者貸款之約定;後者依民法規定法於債權移轉時通常都會通知消費者。本案例係屬附條件買賣,尚有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適用。

不論以何種方式分期,企業經營者均會採定型化契約以書面方式由消費者簽名確認,此時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可以要求業者提供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將契約充分看清楚。業者口頭承諾必須與契約書面內容一致,本案例事後銀行說明契約上載明付款方式不只到府收款一種,消費者尚有其他繳款方式,與當初雙方口頭約定採到府收款方式有所出入。

  1. 簽約後應保留書面契約一份,以暸解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所在,有利於日後消費爭議之處理。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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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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