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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8 20:58:14瀏覽1917|回應4|推薦25 | |
在基督教勢力龐大的國家,反同性戀婚姻的力量也十分龐大,基督教會與教徒,顯然與同性戀有勢不兩立的趨向。然而,個人的性別認同,是個人的自由,基督教基本上無力作為;同性戀者要結婚,也沒有法律能夠禁止。斧底抽薪的手段,就是力保同性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 這裡要強調的是:只要法律上沒有禁止,同性婚姻,就沒有合法或不合法的問題。 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在於它是否被法律所承認,這才是重點。 在法律上,婚姻是受到某些保障的。譬如說,舊社會時代的通姦罪仍然保留在許多國家的法律裡,也就是說,有婚姻關係者,不得與婚姻之外的異性(目前為止,似乎還沒有增訂同性的法條)有肉體上的性交行為,否則其配偶可以使用政府的力量,來懲罰其配偶或通姦的異性。簡單的說,通姦罪的法律,目的在保障婚姻關係裡的"性器專用權利。" 法律對有婚姻關係者,主要還有二個重要的保障,一是子女的監護權,二是財產的所有權。幾乎所有的離婚官司,主要都是在由於這二個問題未能得到彼此滿意的解決所造成。 一個在法律上承認的婚姻,所能影響的不止以上三者,譬如夫妻可以共同報稅,可以享有稅務上的扣除額,其子女(即使婚姻已不存在)的撫養扣除等等。
據我的了解,在台灣或在美國(估計在法國也是如此)並沒有法律禁止同性婚姻,所以同性婚姻並沒有不合法的問題存在。但是,由於法律上所認定的婚姻,必須是異性,由於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並不被承認是婚姻,所以也就得不到"對方性器專用權,"子女,以及財產上的保障。 同性戀在爭取的是婚姻的法律承認,而不是婚姻的合法。同性婚姻如果合法,一方就能根據法律,對另一方要求性器專用權,子女,以及財產上的保障。這是重點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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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