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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女中)學生集體違規向學校當局示威,校方主管立即示弱
2010/03/18 14:22:49瀏覽4204|回應15|推薦15

引用文章不准穿短褲 南女中集體脫褲抗議

台南女中學生的脫褲抗議,是一種集體公然挑戰權威的展示,也可以說是一種示威。學校管理當局要想清楚,如何因應,以及因應的後果。

從報導上來看,學校當局是退讓了。學校向學生的示威退讓,這是非常不健康而沒有原則的決定!

學校規定除體育課外,不能穿短褲,違規者有處分,今天學生集體在集會時公然脫下長褲,露出短褲,學校卻馬上讓步,自己違反自己所設的規定,這種學校當局,毫無原則可言。即使要修改規定,也當在處罰過這些違規的學生之後,才可進行。

有可能一個學校或團體的所有規定,都能令所有人滿意嗎?這是不可能的事。今後只要有人能聚集足夠的抗議力量,就可以集體以違反校規的方法來強迫學校當局改變作法和規定,這個學校的權威,自此掃地,我不知道這個學校還能怎麼辦得下去。另一方面,這對社會風氣也是一種不良示範。

無論從管理或是教育的角度來看,這些學生都應該要受到嚴重的懲戒。最少是一個警告,再加一篇悔過書。如果不寫悔過書,再加一個大過處分。

這些學生的訴求本身是對是對,不是本文討論的目的。本文所要談的是,她們訴求的方法,是不能鼔勵的,絕對不能夠容許發生的。像楊儒林的"詐彈"事件,整個社會大多數人同情楊儒林的訴求,但是他的方法產生了社會的恐慌,不能夠支持。台灣的社會已經妖風處處,有很多是非混淆,南女中集體脫褲示威事件,已經成為公眾新聞,這件事情學校方面如果不對學生加以懲處,將對社會憑添更多負面的示範。

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姑息會養奸,學校當局的權威一旦沒有了,此後有關學生事務的事,那裡還能夠運作呢?

從教育的角度來看,學生表達意見,有很多別的較恰當的方法,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社會,沒有什麼意見是不能表達的。

這些學生用這種激烈的手段來表達意見,造成新聞,強迫學校接受,並不可取。一旦縱容,等於在鼔勵學生採取這種方式做事,這是反教育的表現。對學生未來在社會的為人處世,和對社會風氣,都有不良影響。

附記:美國學校會怎麼做?

絕大多數美國公立學校沒有制服,只有很寛鬆的服裝儀容規範,但偶而某些學校會因為某些原因,而有某些特別的規定。據我的了解,如果有學生敢公然反抗這個規定,會有很嚴重的後果。

以我的意見,至少和東亞國家相比,美國學校的學生管理制度並不良善,系統十分粗糙,複雜而原始。為了彌補這個缺點,美國學校當局處分學生時,是絕不手軟的,而且反抗愈大,處分愈嚴重。

絕大多數美國私立學校有制服,有些人讀私立學校是因為宗教原因,無論如何,讀私立學校是身分的象徵,私立學校的管理不能不嚴格,否則人們不會願意多花錢將小孩送到私立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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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女集體脫褲 爭短褲權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市報導】

台南女中學生不滿教官規定,在朝會上集體脫下長褲抗議。 圖/學生提供
台南女中學生不滿教官嚴格管制服裝,上千名學生十五日在朝會上脫長褲,有人還把褲子往空中拋。學校昨天已取消因服裝不整的掃地處罰,學生說:超爽。

「我們不是要陳姓教官走路,而是要反映不合理的穿著規定,希望能改善。」

擔任生活組長的陳姓教官,上月間從嘉義高工調到台南女中,規定學生服裝不能混搭,未換季前必須穿著冬季制服,且制服內的衣服必須是白、黑或深藍色,不可以上身穿長袖,下身穿短褲;違規者,罰午休時掃地。

台南女中學生成功爭取服裝權,昨天已有學生輕鬆穿著短褲,不用擔心被教官罰掃地了。 記者鄭惠仁/攝影
學生抱怨,連老師也不滿。有老師跟學生說:「老師替你們把風,教官來時會先提醒,趕快穿上長袖上衣就好。」

學生上教官的部落格抗議,迫使教官關閉部落格。但許多學生仍被記違規,罰掃地,部分三年級學生以簡訊發起集體脫長褲抗議行動。

鄒春選說,今天班聯會「學生生輔規範研討會」,卅日生活輔導規範會議,所做決議提交校務會議中討論。

許多家長支持孩子的行動,認為陳姓教官過於「機車」,但擔任生活組長的陳姓教官昨天未出面說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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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3864640
 引用者清單(1)  
2010/03/20 20:06 【思考者的網誌】 台南女中的短褲和中華民國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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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
2013/10/27 22:11
訂下不合理規定的那一刻,校方就已經喪失應有的權威了。
權威是建立在正義與強制的雙重性上,因為「正義」所以有權「強制」,當校規落後於潮流,只剩下「強制」之時,那被人看破手腳只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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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褲子的長短!
2010/03/21 09:16

我的看法!http://blog.udn.com/yanghen/3869595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3-21 23:53 回覆:

已前往一讀。

非常認同你的看法。學校教育人員從這件事情上顯現得非常不專業。


Ru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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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很關心教育
2010/03/20 00:12
但教出了一群"思考的奴隸"的,可不是什麼好教育。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3-20 19:1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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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很關心教育
2010/03/19 21:58
我覺得你很關心教育
你對美式教育的批評也很有道理
你也不會附和主流盲目的思考
其實你講得還蠻有理的

我可以接受她們投書教育部長
甚至可以接受她們投書媒體
甚至可以接受她們去教官網誌罵人
甚至她們可以接受電視專訪
直接抹黑那位陳組長是法西斯
不管她們要怎麼鬧
怎麼抗爭
我都沒意見
但我認為她們不該直接無視校規
在升旗穿起短褲

我覺得她們這次的問題就在於"以身試法"
這是不對的
並不是溝通無效
就可以自己廢除規定

所以覺得你有裡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3-20 11:51 回覆:

學生以集體犯規的方式來抗議,其實是小事,脫脫褲子,也沒有影響風化,沒什麼了不起。

最大的問題在學校當局,學生集體犯校規,學校竟然立即低頭讓步,不再執行自己訂定的校規,這種教育,實在令人搖頭,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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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很有道理!
2010/03/19 18:16

可惜   在台灣行不通!

我也認為雖然腦袋瓜有問題的校方   當初就是錯誤的決策   但既然已經規定而學生公然違反   說什麼都要處分!

但是  要順便處分當初決策的主管  然後在處分所有違反規定的學生!最後再公告更改規定  以後可以穿制服配短褲   或者其他合理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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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外的方式
2010/03/19 13:44
體制外的訴求方式表達最經典的就是革命,再者是國民抵抗權
這些都是民主的一環

體制內的訴求方式就必須先探討是否主體間是否居於權力不對等的狀態:
學校是否在所有的面向都居於權力絕對的上位就是必須探討的,法源依據為何?
縱有法源依據也應有正當的救濟管道以表達意見,
在大法官釋字654號做成後就有全面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趨勢,
所以,
體制內對學生的權利限制應該有:
事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事中執行依據正當程序,
事後有要有救濟管道,
這些學校都做到了嗎?

父權主義給予教育的思想隨著孩子的年齡增長應該逐漸的退讓,
進而實際在教育(體制)中落實民主的內涵,這個案例就是極佳教育機會,
如何適當選擇意見的表達方式及其效果,
意見實質內涵的形成是否經過思辨而不是單純別人的指示,
這些才是最重要的。

您以為學校應居於絕對權力的方式主張應予以嚴懲以維護學校尊嚴
但案例中主體已是高中生,應可以理解與溝通,
其權利受限甚至無校規明訂(或授權)來保障,又在無正當程序保障之下,
以體制外的方式對抗權力者本為事理之必然。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3-20 19:22 回覆:

學校訂了一個校規,要求學生服從。學生不願服從,於是集體違規,公然向學校當局示威,顯然事先聯絡了媒體,以便加以報導。

學生之前已向校方反應多次,校方置之不理,如今學生採取公然集體反抗方式,學校當局立即向學生的訴求示弱,不再執行規定。

你說校方的作法,能夠苟同嗎?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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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好奇的文章
2010/03/19 12:35
妳強調訴求內容對錯不是重點 問題在訴求方法
那以下的我們都搞錯了
這篇只在談方式
但你的表達方式都讓我們感受是為學校管理立場存在 以學校不會有錯為基礎的論述
學生跟學校溝通未果 你認為不能用你認為激烈的手段
那要他們去花時間在效率低到不行到頭來一場空的請願?
這還要也才要擔心被學校視為眼中釘記過吧
等主管機關含糊搓湯圓的開放之後 學校又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一堆模糊規定因應
或是主管機關未回應什麼的
再讓他們去打行政訴訟是不是?
一個或一群人最後終於爭取到開放了
然後他們都畢業好多年了也享受不到成果還因為排擠到課業時間都考到了爛學校
只有這樣才是合格的訴求方式?
學校和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早被揚棄
學生得享有一般人的基本人權
本案中學生行使的是他們憲法的表現自由
非單純無訴求性的違犯校規
依我對美國憲法案例操作的了解
學生行為乃為表達其一定訴求
對這種高價值言論的限制會受到法院採取嚴格審查基準
法益權衡上
對學生這類行為的懲處基本上是違憲的 我國操作亦同
就像公然脫衣犯法 但基於藝術.抗爭訴求目的集體.個別脫衣是受憲法保障的
還是作者認為 基於學校管制權威
即使會被宣告違憲也必須在所不惜先一個個抓起來?





Snowman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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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失望的文章
2010/03/19 11:36
制服穿短褲是很醜沒錯
但是不是不健康沒有原則
應視違反的原則而定
今社會已普遍容許的行為 加上該教官上任前原已被默許的行為
學校自知理虧而退讓 學生並無惡性重大可言
又現實面考量超過半數學生參與此事件
遠遠超越學校可以靠記過的負擔
過半數學生懲處?老師願意配合ㄇ?舉證責任怎麼調查?
只會引發更激烈的學生社會反彈與校務的分裂
楊儒林違犯的是經民意機關制定的法律 具體法益受侵害
學生們反抗的是學校單方高權的管制
豈同事而語
學生已盡所有溝通能事 而不得已採的不合作運動
怎麼會是激烈手段
你的想法可能和台灣的民意有所疏離
是站在學校不會有錯的立場
EX今學校規定中午不能午休要跑操場鍛鍊或更誇張的規定
學生不配合跑步消極抗議 也要先經懲處再討論制度修改?
美國是否如你片面所聞不論
其刑事訴訟法雖為各國典範
但警察制度卻讓各國不敢恭維
文中也指出其管理制度的缺陷
卻又以其對照
實引喻失義矣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3-19 13:22 回覆:

就算全校有九成的學生參加,也必須要依校規懲處,這是原則問題。校規是學校當局訂出來規範學生行為的法律,學校自己都不執行自己訂的法律,那如何要學生遵守呢?

至於法律是對是錯,見仁見智,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我不想涉及。

你可以講一百個理由可以穿短褲,反對的人,一樣可以找出一百個理由來反駁你。


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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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長所關心的和學生所關心的不一致
2010/03/19 10:24

師長希望女學生能有氣質些?

女學生或許希望能更有青春朝氣些。

北一女也曾經發生短褲事件:

進出禁穿短褲》不雅觀? 北一女爭褲權  2008/10/5
北一女爭褲權 禁或不禁「穿得好才重要」 2008/10/5

真正的問題在「穿得好才重要」。

這些女學生很幸運,假如文藻女中、曉明女中、或是衛理女中在她們的左近?每個人心目中都有自己所定位的「穿得好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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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話?
2010/03/19 04:53

學 校一定對

學生一定錯

這是甚麼論調?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3-19 04:56 回覆:

訴求的內容對錯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問題出在訴求的方法。

我的文章很淺顯,希望你用心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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