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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8 06:58:09瀏覽916|回應0|推薦19 | |
「曠職」這一語句,就我們一般日常生活的經驗來理解,我們會認為「沒有上班,也沒有請假。」
按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民國97年12月29日,政風業務主管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含】敬會人事單位)有關「民國98年1月8日廉政倫理宣導說明會」,略以「……【無故】未參加且未請假者,一律以【曠職論】……」。 民國98年1月9日(11天後),政風業務主管簽請查辦懲處當天(98年1月8日下午3-4時)未參加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專題演講」有關「廉政倫理宣導」研習會的同事。 我的答辯略以: 1、我那天始終都沒有離開過辦公處所,於該時段(3-4時)因有民眾緊急請求辦理調解事項,致「義務衝突」,因此我沒有參加研習會,難謂「無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因此你要懲處的構成要件不該當(合致)。 2、我始終都在班服勤,那我也要請問你,我要如何的辦理請假? 3、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你先前簽准有關「未請假者,一律以曠職論」的【指令】是明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是無效的,因此我也就沒有「服從」的義務。 相關人員對於抗辯理由,雖然是無言以對,然而當年我的考績評定,併合其他(自因、他因)等相關事實,考列乙等。 啟蒙哲學家康德的墓誌銘上寫著:「在我頭上者,是群星的天空;在我心中者,是道德的法則。」 (職場的回憶,去年退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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