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8/09/06 20:44:34瀏覽2061|回應1|推薦16 | |
生前遺囑 (living will) 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主要的用途是在關鍵時刻,當個人已無法自主表達意志時,供家人、醫生或照顧者依照他預先寫下的意願,採取那些維生措施及如何處理 (包括器官捐贈等)身後之事。 此所以,生前遺囑也被稱為預立健康照護指示 (Advanced Healthcare Directive) 或預立醫藥指示 (Advanced Medical Directive)。 這樣一份法律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在患病臨終或發生意外事件時,可遵循個人指示作醫療維生處理,並按指定的人來執行這份生前遺囑,通常配偶或家中成員之一會被指定作為執行人。 2. 如果沒有這樣一份文件,一旦發生問題,醫護人員可能在未經您同意的狀況下,自行採取必要的醫療處置,同樣的,如果沒有這份文件,您的家人也可能不同意醫護人員 在急診室採取的必要急救措施。 3. 生前遺囑並非包含所有一切的情況,假如您已無法自由表達意志,卻必須採取急救措施,若生前遺囑並沒有明列相關指示時,將由預立的醫療授權書 (Medical Power of Attorney) 所指定的代理人決定該不該接受緊急處置。 4. 確立醫生執行維生處理的相關規定,以確定醫護人員會遵照您的指示,作必要的醫護處理,同時,當您被從一個醫護設施移轉到另一個醫護單位時,這份醫生執行維生處理相關規定也有助於另一醫護設施工作人員在未能看到您的前遺囑時,曉得應採取那些維生措施。 醫生執行維生處理相關規定中應包括一份不要搶救規定Do not resuscitate (DNR) order,明白曉示在緊急情況時,要不要插管、使用抗生素或餵食插管等,這是因為醫生有時會忽略了您的生前遺囑。 在著手寫生前遺囑之前,應跟自己的家庭醫生諮商,以確定充分瞭解生前遺囑中所作選擇的定義,用詞必須清晰,舉例來說: 急救復甦與使用維生器具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急救復甦措施是把一個人從心臟停止跳動狀態挽救回生,而維生系統則是在病患無法自行呼吸或進食時,幫助病患維持生命的設施。 預立生前遺囑前,當然也應該跟家人詳細討論,除了讓他們瞭解您的意願之外,也可藉由這樣的討論明瞭他們將來執行您的生前遺囑時,是否會覺得不舒服或是否保證不會違背您的意願。 跟律師討論這件事是為了確定生後遺產的處置、醫療授權書應明列的指示、以及其他指示是否能確實執行。 指定生前遺囑執行人時,必須考慮他或她是否反對您生前遺囑中所表達的意願,或不同意您的選擇,以確定他或她以後會忠實地執行您的意志,是否有能力擔負起這項責任,在面對醫生或醫院所作決定時,是否能堅決要求必須依照您的意願。 此所以,在生前遺囑中,必須詳列代理人的權限,讓他或她在以後所發生不可預料的狀況中,仍能依照您的意志。 一般人都選擇配或家中的成年子女作為執行人,但有時應該另指定一位替代執行人,萬一先前指定的人無法執行您的遺願時,他或她可以接替執行。 生前遺囑中也應該有解除執行人權力的相關規定,萬一先前指定的執行人因為不同意您的某些觀點,而無法忠實執行您的意志時,可依預立的囑除執行人的權力。 |
|
(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