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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17:47:12瀏覽531|回應0|推薦0 | |
反對王安石變法的人,首為濮議之爭裡的保守派。 御史中丞呂誨論安石過失十事,帝為出誨。(《宋史.王安石傳》) 王安石執政,時多謂得人。誨言其不通時事,大用之,則非所宜。著作佐郎章辟光上言,岐王顥宜遷居外邸,皇太后怒,帝令治其離間之罪。安石謂無罪,誨請下辟光吏,不從,遂上疏劾安石曰:「大奸似忠,大佞似信,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陛下悅其才辨而委任之。安石初無遠略,惟務改作立異,罔上欺下,文言飾非,誤天下蒼生,必斯人也。如久居廟堂,必無安靜之理。辟光之謀,本安石及呂惠卿所導。辟光揚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終不置此二人。』故力加營救。願察於隱伏,質之士論,然後知臣言之當否。」帝方注倚安石,還其章。誨求去,帝謂曾公亮曰:「若出誨,恐安石不自安。」安石曰:「臣以身許國,陛下處之有義,臣何敢以形跡自嫌,苟為去就。」乃出誨知鄧州。蘇頌當制,公亮謂之曰:「辟光治平四年上書時,安石在金陵,惠卿監杭州酒稅,安得而教之?」故制詞云:「黨小人交譖之言,肆罔上無根之語。」制出,帝以咎頌,以公亮之言告,乃知辟光治平時自言他事,非此也。誨之將有言也,司馬光勸止之,誨曰:「安石雖有時名,然好執偏見,輕信姦回,喜人佞己。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且上新嗣位,所與朝夕圖議者,二三執政而已,苟非其人,將敗國事。此乃腹心之疾,救之惟恐不逮,顧可緩耶?」誨既斥,安石益橫。光由是服誨之先見,自以為不及也。(《宋史.呂誨傳》) (熙寧二年,1069 年) 六月丁巳,罷御史中丞呂誨。王安石既執政,士大夫多以為得人,呂誨獨言其不通時事,大用之則非所宜。將入對,學士司馬光亦將詣經筵,相遇並行。光密問今日所言何事,誨曰:「袖中彈文,乃新參也。」光愕然曰:「眾喜得人,奈何論之?」誨曰:「君實亦為是言邪。安石雖有時名,然好執偏見,輕信姦回,喜人佞已,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且上新即位,所與圖治者,二三執政而已,苟非其人,將敗國事。此乃心腹之疾,顧可緩耶?」上疏言:「大姦似忠,大詐似信。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誠恐陛下悅其才辯,久而倚毗,大姦得路,群陰匯進,則賢者盡去,亂由是生。臣究安石之跡,固無遠略,唯務改作,立異於人,徒文言而飾非,將罔上而欺下。臣竊憂之,誤天下蒼生,必斯人也。」疏奏,帝方眷注安石,還其章疏,誨遂求去,安石亦求去。帝謂曾公亮曰:「若出誨,恐安石不自安。」安石曰:「臣以身許國,陛下處之有義,臣何敢以形跡自嫌,苟為去就。」乃出誨,知鄧州。誨既斥,安石益自用。光由是服誨之先見,自以為不及也。(《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細看呂誨、司馬光的對話,有幾點值得注意: a. 從司馬光「眾喜得人,奈何論之」,可見士大夫群體初時對王安石寄予厚望,希望他真能協助國家富強。 b. 從呂誨「安石雖有時名,然好執偏見,輕信姦回,喜人佞己,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王安石似乎有若干性格缺陷,包括好執持自己的主觀偏見、輕易信任奸佞小人、喜歡別人逢迎讚美自己、能言善辯卻疏於用事。 c. 從呂誨「上新即位,所與圖治者,二三執政而已」,神宗有偏聽王安石、呂惠卿等人意見的傾向。 是時神宗極度信賴王安石,呂誨彈劾之,不得好下場是意料中事,他卒之被外調為鄧州知州。 然而,呂誨的彈劾乃一先聲,未幾范純仁亦反對王安石變法。 八月,罷知諫院范純仁。純仁奏言:「王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 (以苛稅聚斂) 財利,民心不寧。《書》曰:怨豈在明,不見是圖。願陛下圖不見之怨。」帝曰:「何謂不見之怨?」對曰:「杜牧所謂不敢言而敢怒者是也。」帝曰:「卿善論事宜,為朕條陳古今治亂可為監戒者。」遂作《尚書解》以進,曰:「其言皆堯、舜、禹、湯、文、武之事也,治天下無以易此。願深究而力行之。」帝切於求治,多延見疏逖小臣,咨訪闕失。純仁言:「小人之言,聽之若可采,行之必有累。蓋知小忘大,貪近昧遠,願加深察。」及薛向行均輸法於六路,純仁言:「臣嘗親奉德音,欲修先王補助之政,今乃效桑弘羊行均輸之法,而使小人掊克生靈,斂怨基禍。安石以富國強兵之術啟迪上心,欲求近功,忘其舊學,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鄙老成為因循,棄公論為流俗,異己者為不肖,合意者為賢人。劉琦、錢顗等一言,便蒙降黜。在廷之臣方大半趨附,陛下又從而驅之,其將何所不至!道遠者理當馴致,事大者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積弊不可頓革。儻欲事功急就,必為憸佞所乘。宜速還言者而退安石,答中外之望。」留章不下,純仁力求去,不許。未幾,罷諫職,改判國子監。純仁去意愈確,安石使諭之曰:「毋輕去,已議除知制誥矣。」純仁曰:「此言何為至於我哉!言不用,萬鍾非所顧也。」遂錄所上章申中書。安石大怒,乞加重貶,帝曰:「彼無罪,姑與一善地。」命知河中府,尋徙成都轉運使。以新法不便,戒州縣未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以事左遷,知和州。(《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范純仁認為: i.「事大者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積弊不可頓革。儻欲事功急就,必為憸佞所乘」(此見范純仁為一保守主義的漸進改良派),王安石心術不正 (急功近利),加上推行新法過急 (驟變祖宗法度),使人民飽受其害,卻敢怒而不敢言 (「不見之怨」)。 iii. 王安石打著「回歸堯舜,尊崇孟子」的旗號,卻「效桑弘羊行均輸之法,而使小人掊克生靈,斂怨基禍......欲求近功,忘其舊學,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鄙老成為因循,棄公論為流俗,異己者為不肖,合意者為賢人」,名不符實,口講一套,做則另一套。 王安石以升任知制誥拉攏范純仁,其明顯「以小人之心 (好追求一己之私利),度君子之腹 (為國為民為天下)」。范純仁回答「言不用,萬鍾 (優厚的俸祿) 非所顧也」,既反映其人格的高尚,亦暴露安石人格之卑下。 神宗「卿善論事宜,為朕條陳古今治亂可為監戒者」、「彼無罪,姑與一善地」,其對范純仁是欣賞的、諒解的。奈何新法進行得如火如荼,范純仁只好暫時離開中央了。 繼呂誨、范純仁,有劉述、劉琦、錢顗。 壬戌,貶判刑部劉述等六人。初,知登州許遵上州獄,有婦謀殺夫,傷而未死,及按問,遂自承。法,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請從減論。帝命司馬光與王安石議。安石以遵言為是,光謂「因他罪致殺傷者,他罪得首原,豈可以謀與殺分為兩事,而謂謀為所因,得以首原乎?」帝方意向安石,而文彥博、富弼等多主光議,逾年不決。至是,詔從安石議,凡謀殺已傷,按問自首者,減罪二等,著為令。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封還其詔,執奏不已。安石白帝,詔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劾述罪。述遂率侍御史劉琦、錢顗共上疏曰:「安石執政以來,未逾數月,中外囂然,陛下置安石政府,必欲致時如唐、虞,而反操管、商權詐之術,與陳升之合謀,侵三司利權,取為己功,開局設官,分行天下,驚駭物聽。去年因許遵妄議按問自首之法,安石任偏見而立新議,陛下不察而從之,遂害天下大公。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事事更張,廢而不用。姦詐專權之人,豈宜處之廟堂以亂國紀!願罷逐以慰天下。曾公亮畏避安石,陰自結援以固寵。趙抃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皆宜斥免。」疏上,安石奏先貶琦監處州鹽酒務,顗監衢州鹽稅。殿中侍御史孫昌齡始以附安石得進,顗將出臺,罵昌齡而去,於是昌齡亦言王克臣阿奉當權,欺蔽聰明,遂黜昌齡通判蘄州。安石欲置述於獄,司馬光、范純仁爭之,乃貶知江州。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以附述忤安石,諷貶通判復州,師元貶監安州稅。(《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對許遵的自首減刑判決贊成與否,不過是表層,底裡仍是保守派與革新派的爭持、角力。 從劉述率侍御史劉琦、錢顗共同上疏彈劾王安石、「安石欲置述於獄,司馬光、范純仁爭之」,可見劉述、劉琦、錢顗跟司馬光、范純仁是一氣的。「而文彥博、富弼等多主光議」,司馬光取得朝廷內「中間務實派」及「慶曆新政派」的支持。 相比之下,「帝方意向安石」、「安石白帝,詔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劾述罪」、「曾公亮畏避安石,陰自結援以固寵。趙抃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皆宜斥免」,王安石僅靠神宗的信任、曾公亮的力薦而掌權。趙抃、王克臣為順從、逢迎王安石之徒。 細看劉述、劉琦、錢顗的上疏,王安石有三大罪狀: I. 欲致時如唐、虞,而反操管、商權詐之術; II. 與陳升之合謀,侵三司利權,取為己功; III. 任偏見而立新議。 I 即范純仁「欲求近功,忘其舊學」,II 即呂誨「輕信姦回」,III 即呂誨「好執偏見」。 值得注意是殿中侍御史孫昌齡。其「始以附安石得進」,最後竟受錢顗的大罵刺激,倒戈相向,指斥王克臣阿奉當權,欺蔽聰明。安石陣營的不牢固,於此可見一斑。 由於陣營不牢固,王安石面對政敵,唯有心狠手辣,斬草除根。附和劉述的丁諷、王師元因此被貶。 司馬光對王安石的人品不無肯定,卻認為他的性格有缺陷,用人方面也出了大錯。 安石與光素厚,光援朋友責善之義,三詒書反覆勸之,安石不樂。(《宋史.王安石傳》) 壬辰,王安石薦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司馬光諫曰:「惠卿憸巧,非佳士。使王安石負謗於中外者,皆其所為也。」帝言:「安石不好官職,自奉甚薄,可謂賢者。」光曰:「安石誠賢,但性不曉事而愎,此其所短也。又不當信任呂惠卿,惠卿真奸邪,而為安石謀主,安石為之力行,故天下並指為奸邪也。近者進擢不次,大不厭眾心。」帝曰:「惠卿進對明辨,亦似美才。」光對曰:「惠卿誠文學辨慧,然用心不正,願陛下徐察之。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動人主?」帝默然。光又貽書安石曰:「諂諛之士於公今日誠有順適之快。一旦失勢,將必賣公自售矣。」安石不悅。(《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根據司馬光的判斷,王安石錯在: A. 不曉具體事務而又剛愎自用; B. 錯信文學辨慧但用心不正的呂惠卿。 由司馬光的善意提醒令安石感不悅,呂誨批安石「好執偏見」、「喜人佞己」,所言非虛。 司馬光立論,著重經驗,博引史實 (錢穆稱之為「經驗派」、「史學派」),跟革新派重文學有根本不同。 安石得政,行新法,光逆疏其利害。邇英進讀,至曹參代蕭何事,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對曰:「寧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漢武取高帝約束紛更,盜賊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漢業遂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變也。」呂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變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守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光言非是,其意以風朝廷耳。」帝問光,光曰:「『布法象魏』,布舊法也。諸侯變禮易樂者,王巡守則誅之,不自變也。刑新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公卿侍從皆在此,願陛下問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執政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則以他語詆光。帝曰:「相與論是非耳,何至是。」光曰:「平民舉錢出息,尚能蠶食下戶,況縣官督責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昔太宗平河東,立糴法,時米斗十錢,民樂與官為市。其後物貴而和糴不解,遂為河東世世患。臣恐異日之青苗,亦猶是也。」帝曰:「坐倉糴米何如?」坐者皆起,光曰:「不便。」惠卿曰:「糴米百萬斛,則省東南之漕,以其錢供京師。」光曰:「東南錢荒而粒米狼戾,今不糴米而漕錢,棄其有餘,取其所無,農末皆病矣!」侍講吳申起曰:「光言,至論也。」(《宋史.司馬光傳》) 帝嘗御邇英閣聽講,光講曹參代蕭何。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光對曰:「寧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漢武取高帝約束紛更之,盜賊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漢業遂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變也。」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變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守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光言非是,其意以風朝廷耳。」帝問光,光對曰:「『布法象魏』,布舊法也。諸侯變禮易樂者,王巡狩則誅之,不自變也。刑,新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是為『世輕世重』也,非變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公卿、侍從皆在此,願陛下問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執政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德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辭塞,乃以他語抵光。帝曰:「相與論是非耳,何至是。」光又言青苗之弊曰:「平民舉錢出息,尚能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督責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則與,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太宗平河東,立糴法,時斗米十錢,民樂與官為市。其後物貴而和糴不解,遂為河東世世患。臣恐異日之青苗,亦猶是也。」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是經驗,「漢武取高帝約束紛更之,盜賊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漢業遂衰」是史實。有經驗、史實支撐論點,比起呂惠卿單靠詮解經書條文、重申新法初衷以立論,無疑更具說服力。 「惠卿辭塞」正好反映呂惠卿無力招架。而司馬光以陝西人的身份指出在陝西施行的青苗法有問題,說服力更加大。 然而,司馬光帶有地域歧視的偏見。 以陳升之同平章事。升之既相,帝問司馬光:「近相升之,外議云何?」對曰:「閩人狡險,楚人輕易,今二相皆閩人,二參政皆楚人,必將援引鄉黨之士,充塞朝廷,風俗何以更得淳厚?」帝曰:「升之有才智,曉民政。」光曰:「但不能臨大節不可奪耳。凡才智之士,必得忠直之人從旁制之,此明主用人之法也。」帝又曰:「王安石何如?」對曰:「人言安石姦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閩人狡險,楚人輕易......必將援引鄉黨之士,充塞朝廷,風俗何以更得淳厚?」竊以為是保守派 (北人為主) 一致的共識,非司馬光一人如此想也。 熙寧三年 (1070 年) 二月,神宗欲以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司馬光堅決推辭,理由是:他不想神宗「徒以祿位榮之,而不取其言」,他亦不想「徒以祿位自榮,而不能救生民之患」,極具道德氣節。 帝用光副樞密,光辭未拜而安石出,命遂寢。(《宋史.王安石傳》) 帝欲用光,訪之安石。安石曰:「光外託劘上之名,內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與國論,此消長之大機也。光才豈能害政,但在高位,則異論之人倚以為重。韓信立漢赤幟,趙卒氣奪,今用光,是與異論者立赤幟也。」......帝乃拜光樞密副使,光辭之曰:「陛下所以用臣,蓋察其狂直,庶有補於國家。若徒以祿位榮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官私非其人也。臣徒以祿位自榮,而不能救生民之患,是盜竊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今言青苗之害者,不過謂使者騷動州縣,為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憂,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夫民之貧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資於人。今出錢貸民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一切抑配。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春算秋計,輾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十年之外,百姓無復存者矣。又盡散常平錢穀,專行青苗,它日若思復之,將何所取?富室既盡,常平已廢,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盜賊,此事之必至者也。」抗章至七八,帝使謂曰:「樞密,兵事也,官各有職,不當以他事為辭。」對曰:「臣未受命,則猶侍從也,於事無不可言者。」安石起視事,光乃得請,遂求去。(《宋史.司馬光傳》) 壬申,以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固辭不拜。初,光素與王安石厚,及行新法,貽書開陳再三,又與呂惠卿辯論於經筵,安石不樂。帝欲大用光,訪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內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預國論,此消長之機也。光才豈能害政?但在高位,則異論之人倚以為重。韓信立漢赤幟,趙卒氣奪。今用光,是與異論者立赤幟也」及安石稱疾不出,帝乃以光為樞密副使,光辭曰:「陛下所以用臣,蓋察其狂直,庶有補於國家。若徒以祿位榮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官私非其人也。臣徒以祿位自榮,而不能救生民之患,是盜竊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青苗之散,使者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十年之外,貧者既盡,富者亦貧。常平又廢,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盜賊,此事之必至者也。」疏凡九上,帝使謂之曰:「樞密,兵事也,官各有職,不當以他事為辭。」光對曰:「臣未受命則猶侍從也,於事無不可言者。」(《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司馬光堅決要求罷廢新法,但時勢畢竟有利王安石,熙寧四年 (1071 年) 四月,他乞判西京 (洛陽) 留臺,神宗同意。「光既歸洛,自是絕口不復論事」。 以端明殿學士知永興軍。(《宋史.司馬光傳》) 癸丑,罷司馬光知永興軍。(《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夏四月癸酉,以司馬光判西京留臺。先是,光在永興,以言不用,乞判西京留臺,不報。又上疏曰:「臣之不才,最出群臣之下,先見不如呂誨,公直不如范純仁、程顥,敢言不如蘇軾、孔文仲,勇決不如范鎮。今陛下唯安石是信,附之者謂之忠良,攻之者謂之讒慝。臣今日所言,陛下之所謂讒慝者也。若臣罪與范鎮同,即乞依鎮例致仕。若罪重於鎮,或竄、或誅,所不敢逃。」久之,乃從其請。光既歸洛,自是絕口不復論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保守派內反對王安石的,還有范鎮。 王安石要求神宗下詔允許司馬光推辭擔任樞密副使一職,范鎮竟封還詔旨。 壬申,以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固辭不拜......會安石復起視事,乃下詔允光辭,收還敕誥。知通進銀臺司范鎮封還詔旨者,再帝以詔直付光,不由門下。鎮奏曰:「由臣不才,使陛下廢法,乞解其職。」許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范鎮又與孔文仲力論安石理財、軍事措施之不妥當。 會范鎮所薦台州司戶參軍孔文仲對策,凡九千餘言,力論安石所建理財、訓兵之法非是,宋敏求第為異等。安石怒,啟帝御批,罷文仲還故官。齊恢、孫固封還御批,韓維、陳薦、孫永皆力論文仲不當黜,帝不聽。范鎮上疏言:「文仲草茅疏遠,不識忌諱,且以直言求之而又罪之,恐為聖明之累。」亦不聽。(《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可惜神宗決意相信王安石,范鎮心灰意冷,熙寧三年十月乞求致仕 (司馬光離京受到范鎮退休刺激)。 冬十月,翰林學士范鎮乞致仕,許之。鎮上疏言:「臣言不用,無顏復立於朝,請謝事。」復極論青苗之害,且曰:「陛下有納諫之資,大臣進拒諫之計。陛下有愛民之性,大臣用殘民之術。」疏入,王安石大怒,自草制極詆之,遂以戶部侍郎致仕。鎮謝表略曰:「願陛下集群議為耳目,以除壅蔽之姦。任老成為腹心,以養中和之福。」天下聞而壯之。蘇軾往賀曰:「公雖退而名益重矣!」鎮愀然曰:「君子言聽計從,使天下陰受其賜,無智名,無勇功,吾獨不得為此。使天下受其害,而吾享其名,吾何心哉!」(《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以天下蒼生為念,視個人名聲如浮雲,范鎮也是一儒門君子。 值得一提的是,呂誨為御史中丞、范純仁知諫院、劉琦及錢顗為侍御史、司馬光和范鎮是曾任臺諫的翰林學士,整個保守派陣營實為一臺諫系統 (亦可稱諫官集團,與以王安石為首的執政集團相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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