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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陣營內部對王安石變法有微言者,首為蘇轍。 (熙寧二年) 夏四月丁巳,從三司條例司之請,遣劉彞、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有田以為生,故無逃亡之憂,樸魯而少詐,故無欺嫚之患。今乃舍此不用,竊恐掌財者必有盜用之姦,捕盜者必有竄逸之弊。唐楊炎為兩稅,取大歷十四年應當賦斂之數以定兩稅之額,則租調與庸既兼之矣。今兩稅如舊,奈何復取庸錢?且品官之家復役已久,蓋古者國子俊造,將用其才者,皆復其身。胥史賤吏,既用於官者,皆復其家。聖人舊法,良有深意,奈何至於官戶而又將役之耶?」不聽。(《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秋七月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蘇轍言:「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帝方惑於王安石,不納其言。然均輸法亦迄不能就。(《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蘇轍原本是改革派內部的第三號人物 (「初,王安石既與呂惠卿議定,出示蘇轍等」),因反對農田水利法、均輸法及青苗法,加上跟呂惠卿不和,被罷條例司檢詳文字。 時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屬。呂惠卿附安石,轍與論多相牾。(《宋史.蘇轍傳》) 安石出《青苗書》使轍熟議,曰:「有不便,以告勿疑。」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則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則常平法耳。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之,則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自此逾月不言青苗。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奏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於陝西漕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於是青苗法遂行。安石因遣八使之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皆莫敢言。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生事,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今何以異此?」又以書抵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以為河南推官。(《宋史.蘇轍傳》) 罷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轍與呂惠卿論多不合,會遣八使於四方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而莫敢言,轍以書抵王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之罪,陳升之止之,乃以轍為河南府推官。(《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初,王安石既與呂惠卿議定,出示蘇轍等,曰:「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以告勿疑。」轍曰:「以錢貸民,本以救民,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姦,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踰限。如此則恐鞭笞必用,州縣之事煩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之,則晏之功可立竢也。」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由是逾月不言青苗。會京東轉運使王廣淵言:「春農事興,而民苦乏,兼併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錢帛五十萬,貸之貧民,歲可獲息二十五萬。」從之。其事與青苗法合,安石始以為可用,召廣淵至京師,與之議,於是決意行焉。(《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其次為陳升之。 陳升之乃王安石一手推薦、提拔至相位,於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的問題上大唱反調,與王安石交惡,安石援引一昧支持自己的韓絳。韓絳是韓維的兄長。 明年,同制置三司條例司,與王安石共事。數月,拜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升之既相,遂請免條例司,其說以為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之執政,有司馬、司徒、司空,各名一職,何害於理?」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條例則可,但今制置三司一官,則不可。」由是忤安石,稱疾歸臥逾十旬,帝數敦諭,乃出。(《宋史.陳升之傳》) 以陳升之同平章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初,陳升之欲附會王安石以固其位。安石亦以議論盈庭,引升之為助。升之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先使正相位。升之既相,乃時為小異,陽若不與之同者,因言於帝曰:「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請罷制置三司條例司。」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執政,有司馬、司徒、司寇、司空,各名一職,何害於理?」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條例則可,但令置制三司一官則不可。」安石曰:「今中書支百錢以上物及轉補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行。至於制置三司條例,何為不可?」由是二人遂不合,安石乃薦絳共事。安石每奏事,絳必曰:「臣見安石所陳非一,皆至當可用,陛下宜省察。」安石恃以為助。(《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其三為孫覺。 王安石早與覺善,驟引用之,將援以為助。時呂惠卿用事,神宗詢於覺,對曰:「惠卿即辯而有才,過於人數等,特以為利之故,屈身於安石,安石不悟,臣竊以為憂。」神宗曰:「朕亦疑之。」其後王、呂果交惡。青苗法行,首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財用取具焉。」覺奏條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然國服之息,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贏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況載師所任地,漆林之徵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農民乏絕,將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有買有予,並賒貸之法而舉之。儻專取具於泉府,則塚宰九賦,將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今老臣疏外而不見聽,輔臣遷延而不就職,門下執正而不行,諫官請罪而求去。臣誠恐奸邪之人,結黨連伍,乘眾情之洶洶,動搖朝廷,釣直干譽,非國家之福也。」安石覽之,怒,覺適以事詣中書,安石以語動之曰:「不意學士亦如此!」始有逐覺意。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安石因請遣覺行視虛實。覺既受命,復奏疏辭行,且言:「如陳留一縣,前後曉示,情願請錢,卒無一人至者,故陳留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所有體量,望賜寢罷。」遂以覺為反覆,出知廣德軍,徙湖州。(《宋史.孫覺傳》) (熙寧三年) 三月,貶知審官院孫覺知廣德軍。帝初即位,覺為右正言,以言事忤帝意,罷去。王安石早與覺善,將援以為助,自知通州召還,累改知審官院。時,呂惠卿用事,帝問於覺,覺對曰:「惠卿辯而有才,過於人數等,特以為利之故,屈身安石。安石不悟,臣竊以為憂。」帝曰:「朕亦疑之。」青苗法行,首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財用取具焉。」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然國服之息,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嬴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況國用專取具於泉府,則宰九賦將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會曾公亮言:「畿縣散青苗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安石遣覺行視虛實,覺言:「民實不願與官相交,望賜寢罷。」遂坐奉詔反複,貶知廣德軍。(《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憂慮呂惠卿作惡不是大罪,質疑王安石口口聲聲的「先王之法」為「取疑文虛說以圖治」,方是大罪 (「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王安石治經,雖不改易經文,亦不講章句,但對先儒傳、注卻廢而不用,而只是斷以己意。蘇軾曰:「少學孔孟,晚師瞿聃。網羅六藝之遺文,斷以己意;糠秕百家之陳跡,作新斯人。」王安石既視自己所理解的為經書中客觀的真理,執之以排斥他人的意見 (「公輩坐不讀書耳」),他怎會接受人家批他所治的經書為「疑文」,他的見解為「虛說」? 其四為呂公著。 呂公著是少數支持王安石的北人,於青苗法及重用呂惠卿上,公著覺得安石做法有問題。 時王安石方行青苗法,公著極言曰:「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能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而生議者一切祗為流俗浮論,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安石怒其深切。帝使舉呂惠卿為御史,公著曰:「惠卿固有才,然奸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誣以惡語,出知潁州。(《宋史.呂公著傳》) 夏四月戊辰,貶御史中丞呂公著。時,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而主議者一切詆為流俗浮論,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王安石怒其深切。會帝使公著舉呂惠卿為御史,公著曰:「惠卿固有才,然姦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遂誣公著言:「韓琦欲因人心,如趙鞅興晉陽之甲,以逐君側之惡。」於是貶公著知潁州,且命知制誥宋敏求草制,明著罪狀。敏求不從,但言「敷陳失實」。安石怒,命陳升之改其語,行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公著卒之被貶。 其五為程顥 (世稱明道先生)。 王安石欲行農地水利法,程顥是被派至諸路視察「農田、水利、賦役」的八人之一。 夏四月丁巳,從三司條例司之請,遣劉彞、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他得罪王安石,是因為「乞罷預俵青苗錢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並主張「糶糴之法兼行」。 (熙寧二年) 置諸路提舉官。條例司上言:「民間多願借貸青苗錢,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仍詔諸路各置提舉二員,管當一員,掌行青苗、免役、農田、水利,諸路凡四十一人。提舉官既置,往往迎合王安石意,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王廣淵在京東,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以為不便。廣淵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諫官李常、御史程顥論廣淵抑配掊克,迎朝廷旨意,以困百姓。會河北轉運使劉庠不散青苗錢奏適至,安石曰:「廣淵力主新法而遭劾,劉庠欲壞新法而不問。舉事如此,安得人無向背?」由是常、顥之言皆不行。(《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程顥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罷預俵青苗錢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朝夕以覬,未蒙施行。臣竊謂明者見於未形,智者防於未亂,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亟決,持之愈堅,必貽後悔。悔而後改,則為害已多。蓋安危之本在乎人情,治亂之機繫乎事始,眾心暌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協和則所為必成,固不可以威力取強,言語必勝,而近日所聞,尤為未便。伏見制置條例司疏駁大臣之奏,舉劾不奉行之官,徒使中外物情愈致驚駭。是乃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失眾心,權其輕重,未見其可。臣竊謂陛下固已燭見事體,究知是非,在聖心非吝改張,由柄臣尚持固必,是致輿情大鬱,眾論益歡,若欲遂行,必難終濟。伏望陛下奮神明之威斷,審成敗之先機,與其遂一失而廢百為,孰若沛大恩而新眾志。外汰使人之擾,亟推去息之仁。況糶糴之法兼行,則儲蓄之資自廣,在朝延未失於舉措,使議論何名而沸騰。伏乞檢會臣所上言,早賜施行,則天下幸甚。」(《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程顥上疏說: 智者若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也;舍而之險阻,不足以言智。自古興治立事,未有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成者,況於排斥忠良,沮廢公議,用賤陵貴,以邪幹正者乎?正使徼幸有小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宋史.道學傳》) 臣聞天下之理,本諸簡易而行之以順道,則事無不成。故曰:智者若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也。舍之而於險阻,則不足以言智矣。蓋自古興治,雖有專任獨決能就事功者,未聞輔弼大臣人各有心,暌戾不一,致國政異出,名分不正,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為者也。況於措置失宜,沮廢公議,一二小臣實預大計,用賤陵貴,以邪妨正者乎。凡此皆天下之理不宜有成,而智者之所不行也。設令由此僥倖,事有小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矧復天時未順,地震連年,四方人心日益搖動。此皆陛下所當仰測天意,俯察人事者也。臣奉職不肖,議論無補,望早賜降責。(《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按程顥的理解,王安石變法有三大缺陷: i. 得不到朝中大臣一致擁護,反對聲音此起彼落; ii. 措置失當,用一兩個親信的意見取代朝中大臣的公開議論; iii. 尚利忘德,敗壞社會風氣。 程顥是王安石信任的人,今竟一面倒批評新法,安石再難遏止心中怒火。 王安石執政,議更法令,中外皆不以為便,言者攻之甚力。顥被旨赴中堂議事,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顥徐曰:「天下事非一家私議,願平氣以聽。」安石為之愧屈。(《宋史.道學傳》) 帝令顥詣中書議,王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顥徐言曰:「天下事非一家私議,願平氣以聽之。」安石為之愧屈。(《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值得注意是程顥的反應,慢慢勸安石心平氣和去細聽異見聲音,一為情感先行,一為理性主導,此為王、程二人之分歧處 (人格修養上)。 復添「自安石用事,顥未嘗一語及於功利」(《宋史.道學傳》),二人終致不能合作。 不過,由「安石本與之善,及是雖不合,猶敬其忠信,不深怒,但出提點京西刑獄」(《宋史.道學傳》),王安石始終尊敬程顥為人,怒火中燒只是一時。 程顥以理學聞名於世,同樣以理學成家的張載,其弟張戩,因 a. 與王子韶論新法不便; b. 乞求召還孫覺和呂公著; c. 批評改革派諸君; 與王安石對著幹。 戩與臺官王子韶論新法不便,乞召還孫覺、呂公著。又上疏論:「王安石亂法,曾公亮、陳升之依違不能救正,韓絳左右徇從,李定以邪謟竊臺諫,呂惠卿刻薄辯給,假經術以文姦言,豈宜勸講君側?」又詣中書爭之。安石舉扇掩面而笑,戩曰:「戩之狂直,宜為公笑,然天下之笑公者不少矣。」陳升之從旁解之,戩曰:「公亦不得為無罪。」升之有愧色。(《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有一李常,批評新法苛索百姓,且附會經義,以片言隻語流毒天下。 常上言:「均輸、青苗,斂散取息,附會經義,何異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下?」安石遣所親密諭意,常不為止。又言:「州縣散常平錢,實不出本,勒民出息。」帝詰安石,安石請令常具官吏主名,常以非諫官體,不奉詔。(《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他終於和張戩一同被外調,牽連王子韶。 而戩、常亦各乞罷。乃罷常通判滑州,戩知公安縣,子韶知上元縣。(《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其他受過王安石恩惠 / 器重而對新法有微言者,尚有陸佃 (南宋詩人陸游的祖父)。 山陰陸佃嘗受經於安石,至是,應舉入京師。安石問以新政,佃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能如初意,還為擾民。」安石驚曰:「何乃爾?吾與惠卿議之。」又訪外議,佃曰:「公樂聞善,古所未有,然外間頗以為拒諫。」安石笑曰:「吾豈拒諫者?但邪說營營,顧無足聽。」佃曰:「是乃所以致人言也。」明日,召佃謂之曰:「惠卿言:私家取債,亦須一雞半豚。已遣李承之使淮南質究矣。」既而承之還,詭言民無不便,佃說遂不行。(《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劉摯。 劉摯為安石所器,拜監察御史里行,入見帝,面賜褒諭,因問:「卿從學王安石邪?安石極稱卿器識。」對曰:「臣東北人,少孤獨學,不識安石也。」退而上疏曰:「君子、小人之分,在義利而已。小人希賞之志每在事先,奉公之心每在私後。陛下有勸農之意,今變而為煩擾。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為聚斂。天下有喜於敢為,有樂於無事,彼以此為流俗,此以彼為亂常,畏義者以進取為可恥,嗜利者以守道為無能,此風浸成,漢、唐黨禍必起矣。」因陳率錢助役十害。會楊繪又論:「提刑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禁遏縣民,使訟助役事,摭以他故,下蕃於獄而自鞫之,是希安石意指。」又言:「助役之難行者有五。」劉摯亦論:「趙子幾捃摭賈蕃,是欲鉗天下之口,乞按其罪。」於是安石大怒,使知諫院張璪取繪、摯所論助役十害、五難行之事,作《十難》以詰之。璪辭不為,曾布請為之,既作《十難》,且劾楊繪、劉摯欺誕,懷向背。詔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辯。摯奮然曰:「為人臣,豈可壓於權勢,使天子不知利害之實!」即條對所難,以伸其說曰:「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行之於諸路,其勢甚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者,為不順乎民心也。臣待罪言責,採士民之說以聞,職也。今乃遽令分析,交口相直,無乃辱陛下耳目之任哉。所謂向背,則臣所向者義,所背者利,所向者君父,所背者權臣。願以臣章并司農奏宣示百官,考定當否。」不報。明日復上疏曰:「陛下夙夜勵精,以親庶政,天下未致於安且治者,誰致之邪?陛下注意以望太平,而自以太平為己任,得君專政者是也。二三年間,開闔搖動,舉天地之內,無一民一物得安其所者。其議財,則市井屠販之人皆召至政事堂。其征利,則下至歷日而官自鬻之,推此以往,不可究言。輕用名器,淆混賢否。忠厚老成者擯之為無能,俠少儇辯者取之為可用,守道憂國者謂之為流俗,敗常害民者謂之為通變。凡政府謀議經畫,除用進退,獨與一掾屬曾布者論定,然後落筆,同列預聞,反在其後,故奔走乞丐之人,布門如市。今西夏之款未入,反側之兵未安,三邊瘡痍,流潰未定,河北大旱,諸路大水,民勞財乏,縣官減耗,聖上憂勤念治之時,而政事如此,皆大臣誤陛下,而大臣所用者誤大臣也。」疏奏,安石欲竄摯嶺外,帝不許,詔貶繪知鄭州,謫摯監衡州鹽倉,璪亦落職。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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