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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隨意轉貼著作,小心觸法喔!
2010/10/31 12:09:35瀏覽4175|回應3|推薦24
有一回我在網路上搜尋「拉斯維加斯」時,突然看見某某網路訂房中心的網頁出現了我極為熟悉的文字,於是在好奇心驅使下進入了該網站查看。結果,一進入該網頁,便赫然發現該網路訂房中心竟然在未徵得我的授權同意之下,擅自將我於太雅出版社出版的「拉斯維加斯」一書的部分內容,完完全全的刊登在其商業網路上,當做該網路訂房中心的輔助內容!

由於該網頁上註明了出處、作者及出版社名稱,起先我以為是出版社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擅自授權於該網站進行商業轉貼行為,於是去電出版社請求說明。未料出版社也完全不知情!於是會同法務人員就著作侵權一事,向該網站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說明並提出相關解決方案。

豈知,該網站負責人並不認為自己侵害了著作權及觸犯法律,反而傳真信函痛駡了出版社及我一番。意思是我們不知好歹,他們在網站上免費幫我們宣傳,我們應該感謝他們才對,為何反控他們侵權呢?

其實,和大家分享這一個故事最主要的原因是希望藉此一事件提醒大家,在網路上引用他人的著作時,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的!這是一個極為危險的錯誤認知。

下面是一段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利用著作上的法規說明,希望大家能前往仔細瞭解一番,以免讓錯誤的思維誤導了我們,不小心觸法並惹禍上身喔!

【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以為利用他人著作只要有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但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因此,正確的概念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且依第64條規定須註明出處、作者,大家千萬要注意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喔!!

【利用網路上的文章、照片等,請注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貼)或作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但一般在撰寫部落格時,若是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就完全都無法使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

以下就簡單介紹幾條於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可適用的合理使用規定:

?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比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這二個字,也就是說,如果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比較等用途,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本條的「引用」並不限於像是書籍、論文等語文著作,也包括其他各種著作類型,因此,理論是美術、攝影、視聽、音樂、錄音等著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涉及全部著作的利用,除非是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大概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建議最好不要使用他人完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

? 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例如:報導有關某些政治、社會、經濟方面的新聞事件,時事報導因為涉及民眾知的權利,有時候難免會利用到別人的著作,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但是,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是要部落格的文章就是時事報導,像是網友的美食部落格,就比較像是美食的經驗分享,而非時事報導,此外,必須限於「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也就是說,若是沒有必要性,或是直接以他人的著作來替代報導內容,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 此外,亦有許多網友會將新聞報導轉載(貼)到自己部落格上與朋友分享,而有關於轉載(貼)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欲主張此條合理使用,須符合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目前已經愈來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標示授權聲明,例如:創用CC或FDL或歡迎轉載利用等,因此,如果有需要轉載別人的文章或照片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絡取得授權,也可以直接找找看這些樂意與大家分享、轉載的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內容可以讓網友轉載或做其他利用!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481&guid=f4ce46bc-8add-4e2c-a5e0-30dc568e5c54&lang=zh-tw

【溫士凱提醒您】

路邊的野花不要踩,溫士凱的著作不要任意下載XD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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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raveldanny&aid=4551598

 回應文章

林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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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ㄍ好訊息
2010/11/02 08:32

值得推廣讓網路使用者更加明確尊重

著作權ㄉ真正定義

而非自己下載別人的著作

打上幾ㄍ次又誆騙不懂的人

來吵作提升自己ㄉ人氣

也讓被誆ㄉ人嚇到放氣學習成長ㄉ機會

想引用版主此篇文章與其他格友分享不知可否

辛苦ㄌ感恩你




林喆
溫士凱(traveldanny) 於 2010-11-02 11:11 回覆:

歡迎轉載告之著作權的重要

謝謝


遠走高飛
等級:1
留言加入好友
請問此篇資訊可轉載嗎?
2010/11/02 02:32
溫士凱(traveldanny) 於 2010-11-02 11:14 回覆:

歡迎轉載告之著作權的重要

謝謝


lfjj
公訴罪~去告他
2010/10/31 13:52

去告他啦,

去刑事庭按鈴申告

違反著作權是公訴罪

你告他不必請律師

檢察官會傳對方出庭,

你只要提供證據,就可以要求檢察官將對方起訴

並順便請檢察官提出民事賠償的判決

而且對方還傳真駡人,順便再加告一條公然侮辱及民事賠償

溫士凱(traveldanny) 於 2010-11-02 11:16 回覆:

己經處理了

謝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