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1/01/12 22:10:50瀏覽378|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1月1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案,將視障按摩業之營業稅「調降」為1%,以保障視障者在開放明眼人按摩後之工作權,但事實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之但書規定,視障按摩業者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免營業登記也免營業稅,故1%是「增稅」而不是減稅。 再者,1%也不是「優惠稅率」,滿街都是的早餐店、奶茶店、牛肉麵店、自助餐和盒餐店等,營業額超過20萬的稅率都是1%。尤有甚者,非法從事油壓指壓之美容美髮業者和淋浴業者,幾十年來非法從事按摩的營業稅率也是1%,立法院和財政部不能用欺騙的手法欺侮視障者和欺騙社會大眾。 抗議42年不公平 《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盲人從事按摩屬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以技藝自力營生的執行業務者,早在 財政部58年的函釋後來更新為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大法官釋字第217號解釋謂「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法理上稱為「租稅法律主義」。第420解釋謂「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依……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另607號解釋謂「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時,自得為必要之釋示。其釋示如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即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倘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不相牴觸。」 財政部之函釋明顯違反《憲法》第19條和217、420與607號解釋,視障按摩業者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已在去年5月向立法委員和財政部官員反映上述法律爭議和租稅不公問題,希望《身權法》的修法方向能回歸《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解決和補償42年來對視障按摩業者的不公不義。面對《身權法》的修法結果,主其事之立法委員和財政部官員不要以事前不知為藉口,請給視障按摩業者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說法。 作者為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