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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20:46:12瀏覽547|回應1|推薦0 | |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法令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有明文規定之權利者)不能罷工,但未明訂者稱為調整事項,經過法定程序就可以罷工。 「設立勞工董事」目前法無明文規定,工會拿來當罷工的訴求,當然是OK的啦! @@雖然小編並不喜歡「產業民主」及「勞工董事」這些主張,尤其在目前的社會制度底下去訴求這些,對制度的改善並無任何幫助,甚至有可能會出現幫事業單位背書或就永遠停留在經濟訴求的層次上,對勞動者來說其結果就是短多長空啊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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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