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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社論:瘋狂禁菸兩週年
2011/01/10 13:34:32瀏覽178|回應0|推薦0

台灣立報02011-1-09 21:33 作者:社論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兩週年,包括校園全面禁菸、公共場所(含室外候車亭、公園等地)禁菸,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取消上限,並規定「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重新評估一次,依目前禁菸活動雷厲風行的情況推測,健康捐只會越調越高。以國民健康和道德論述為旗幟,吸菸者被塑造成危害國民健康與道德有瑕疵的主體,因此以法律限制其行為、甚至剝奪其權利都變得可以接受,並且在使用者付費的迷思下,把吸菸者當成健保的提款機。

問題是,吸菸若是有害,吸菸者應是道德瑕疵、知識不足或意志不堅的受害者,那麼為何要再次課健康捐來懲罰之?健康捐何不以「謀利者付費」的原則開徵?況且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的網站上,在2009年就已公布戒菸藥品「戒必適」(Champix)疑有「行為改變、心情起伏不定、憂鬱症狀、自殺意念以及自殺行為等症狀」,但是董氏基金會的戒菸網站上仍以「戒必適」作為協助戒菸的藥品,且僅註明「常見的不良反應是最常發生的副作用是噁心、睡眠問題、便秘、脹氣以及嘔吐,有些患者有睡眠障礙,開車或操作機器的病患須小心使用」,還強調症狀會「隨時間逐漸減緩」,或「配合大量的水服用」即可改善。

禁菸而不反菸(商),針對吸菸者的行為開罰、課稅,卻放任菸商與藥商謀利,大概是近來瘋狂禁菸活動的最大特色。也正因為如此,新版《菸害防制法》兩年來,不斷地將吸菸者/非吸菸者之間的人際關係,變成法律上的對立關係。過去,一個場所能否吸菸,是在場者協商互動的結果,現在卻是援引法條加以制裁或自保而已。不過《菸害防制法》自1997公布以來,從未定義何謂「菸害」,只在第一條載明「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似乎「菸」是不證自明的「公害」。然而,國際上諸如2009年的「布魯塞爾宣言」,即對二手菸害的科學論述提出許多質疑,這類論述在台灣卻付之闕如。

除了對「菸害」質疑的論述消音之外,瘋狂禁菸兩年來,也讓「成為健康吸菸者」的論述不可能出現。作為吸菸者,絕不只是一個人吞雲吐霧而已,吸菸不僅是在特定生產、消費、分配、交換下的經濟行為,還是特定知識系統與社會文化下的產物。許多嗜好和習慣會對健康有害,例如:速食、飲酒、冒險等,皆有相應保健、防護論述,獨缺「健康吸菸」的知識與文化,可見禁菸之烈,稱之瘋狂實不為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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