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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前員工 跳槽洩密挨告
2011/01/04 21:09:54瀏覽854|回應0|推薦0

2011-01-04 01:16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聯發科與晨星間爆發了「產業間諜」疑雲,法院在兩年的審理期間,兩度發布「祕密保持令」,禁止雙方訴訟代理人及與訟員工,不得將兩公司的產業祕密外洩。

  但因檢察官扣證不足,加上立法防制「營業祕密」的法律疏漏,法院僅能以洩漏工商祕密等3項輕罪,對被告楊世祺處刑9月,且准予每日新台幣1,000元易科罰金。

  易言之,這件「產業間諜」案,在一審判決中,只以折合約27萬元的罰金審結。法官大嘆,「立法疏漏、法令追不上產業保護智慧財產的腳步。」

  台北地院金融專業法庭第4庭審判長吳秋宏等合議庭判決,被告楊世祺利用電腦犯洩漏業務持有的工商祕密罪,處拘役50日;犯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的祕密罪,處刑6月;又犯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的祕密罪,處刑5月。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另外,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背信未遂罪、背信既遂罪及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部分,因檢方證據不足,或與構成要件不符,均無罪。

  判決指出,楊世祺在離職前的9631947分別將他在聯發科業務所持的工商秘密,以電郵轉寄至自己的私人信箱。969月間,聯發科因進行內部稽核時才發現異常,並查出:

  1.聯發科前工程部經理劉權德(轉任宇享電子),以電子郵件向楊詢問有關聯發科所設計的MT8201A型號晶片,將於何時為客戶達裕科技量產;楊在96320日回覆,達裕為宏基生產電視機所採取聯發科MT8201A型號晶片的生產時程,洩漏屬於聯發科的工商祕密。

  2.楊回任晨星後,為晨星製作「-office-2.ppt」簡報檔案,將取自聯發科大陸員工所製「Dd4」電磁紀錄檔案內的工商祕密交予晨星。

  3.969月間,楊應晨星研發總部要求,將聯發科晶片的線路設計圖及搭配電路板含料成本的工商祕密,以電子郵件提供晨星作為計算及降低該公司晶片BOM Cost之用。

  961123,聯發科向刑事局報案,檢警對楊世棋等辦公處所搜索後偵查起訴。

新聞分析-營業祕密難守 法網破洞待補

2011-01-04 01:16 工商時報 本報訊

  日前,高等法院審理明基案時,讓人慨嘆「法令慢半拍」讓明基背上涉案黑鍋;昨天聯發科與晨星間爆發「產業間諜」疑雲,又令人疑惑,行政與立法部門雖強調保護科技智財權,卻立法不彰、行政怠惰,國內產業尖端高科技營業祕密的保護,幾乎付之闕如,政府難卸其責,應盡速「補破網」。

  我國固然有「營業祕密法」,但一語道破就是,營業祕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法所指的「營業祕密」,並不等同於刑法保護的「工商祕密」,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原來並不是以保護營業祕密為其規範目的,導致我國至今就營業祕密保護的刑事立法規範,出現致命的漏洞。

  楊世祺案,法院引用刑法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以至於法院對楊世祺的行為,僅能以27萬元易科罰金了事,這是聯發科及所有受害產業界的痛。

  檢察官起訴雖有引用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較重法條,即刑法第359條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罪。但檢察官似乎連這一法條的構成要件都沒有弄清楚,就加以引用,等於是白忙一場。

  因為該法條開宗明義就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而楊世祺在聯發科任職內所取得的公司營業祕密,都是「合法取得」。既是合法取得,就不符合該條文所指「無故取得」等不法方式取得的要件,法官自然無法拿這法條來將人家判罪,這顯然是立法不周或立法疏漏。

  金融專庭法官建議,根本之道應採取類似著作權法的立法模式,以營業祕密法為基礎,針對營業祕密的性質,制定各種不同行為態樣的刑事處罰規定,較為妥適。(張國仁)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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