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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21:01:10瀏覽691|回應0|推薦0 | |
傳媒接受金錢,故意將廣告當作新聞或節目,是欺騙讀者、聽眾與觀眾的行為。政府為私利的置入與欺騙,不能原諒,若是私人為之,可以是傳媒與商業的民事「契約」,政府不該聞問嗎?有種看法認為,此舉「容或有所爭議,但國家不宜介入規範」。 不過,置入行銷沒有台灣嚴重,但比歐洲頻繁許多的美國,好像另有看法。這裡是指付費打歌,另一種高段的置入行銷,在美國遭受打壓的狀態。 音樂商出錢讓歌手在劇場演唱某些歌曲,英國最早,傳至美國後,首度在1890年遭致圍剿。但官方的壓制沒有滅絕這個現象,歷經多次的取締,付費打歌到了1950年代更是「升級」,從支付電臺轉至由公關公司執行。1959年,國會啟動調查,認為這是「不道德的、錯誤的、該受譴責的賄賂行為」,次年修正後的傳播法將DJ個人取費播歌列為犯法 。只是,貓捉老鼠的遊戲未曾停止。2002年,美國演藝人員及其他團體(包括有聲出版公會)聯合致函聯邦傳播委員會,要求深入調查付費打歌的實況。2004年至2006年,在紐約州檢察官史丕澤介入後,Sony等世界四大唱片公司,先後同意支付鉅款,並同意停止付費打歌行為,換取不起訴。 台灣傳媒的置入行銷近十年日趨嚴重,卻多少有廣告市場低疲而傳媒收入短缺的窘境,我們的業界假使有個有效的資方公會或勞方工會,應該就能協商,通通不做置入行銷,政府與廠商也就不得不誠實面對,就會光明正大廣告與行銷,傳媒的廣告收入於是並不減少。如今,公會與工會兩相無力,假使居然可以讓政府先不置入,再以相關政策調節與要求,廠商不欺瞞,傳媒不委屈,那就是否極泰來,政府介入變成好事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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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