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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升星-不分藍綠,唯有階級
2010/11/09 14:56:21瀏覽1280|回應0|推薦1

2010-11-09 中國時報 【張升星】

     陳水扁二次金改的無罪判決,合議庭援引憲法條文,認為總統職權僅以國防、外交及兩岸等明文列舉者為限。二次金改既非總統職務,縱使收受鉅款,也不構成職務上之收賄罪。值得注意的是,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明白承認,台灣政治現實」與「憲法規範」相去甚遠,可惜合議庭仍選擇以「抽象的」法律規範作為裁判依據,而放棄對「具體的」權力濫用賦予司法評價,難免招致買櫝還珠,捨本逐末之譏。

     雖然輿論都把箭頭指向審判長的政黨傾向,不過這種想當然爾的結論必然造成偏聽失焦的盲點。因為真正的問題關鍵在於:台灣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對於職務賄賂的「階級歧視」!

     合議庭判決無罪的重要依據,就是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職務上」收賄罪必須限於公務員「法定職權」之行為,始足當之。例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046號判決認為:「貪汙治罪條例所定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

     這種見解源自於24年上字第3603號判例所稱:「刑法瀆職罪之賄賂,係指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職務上行為所給付之不法報酬而言,所謂職務云者,必須屬於該公務員或仲裁人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始足以當之。」顯然,把職務賄賂限縮於「法定職務」的範圍內,在台灣司法實務界始終奉為圭臬,深信不疑。

     因為這種見解,先前陳哲男司法黃牛案的評議風波,審判長堅持總統府副秘書長,並不具有「偵查、審判及司法人事」的法定職務,因此將12年的貪汙重罪,改判為7個月的普通詐欺罪;而台中市議會議長涉及的電玩業者關說案,法院也認為議長並不具有「核發電玩執照」的法定職務,縱有關說並且收取鉅款,也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法律上仍然必須判決無罪。由此可見,不分藍綠,只要政客夠大咖,都能循著最高法院提供的司法「巧門」,合法收錢而無所忌憚。

     荒謬的是,只有仗恃政治勢力的藍綠政客才敢踰越法律,蔑視風紀,特權關說,循私牟利,不是嗎?但是最高法院堅持「法定職務」的僵化見解,使得任何「違法濫權」的貪瀆醜聞,反而都被認定非屬「法定職務」而得脫免刑責,真是豈有此理!

     這些最高法院判例,有些是在「制憲前」斷簡殘篇,但因最高法院的人事任用,一貫採取近親繁殖的嫡系壟斷,而法官群體則在企求陞遷的集體墮落下,毫無反省,照單全收。任憑死人的呢喃,限制活人的思想,簡直匪夷所思!

     從庶民的觀點來看,最高法院的見解無異是替違法貪瀆的政客提供「司法庇護」,形成職務收賄的「免死金牌」。這種司法沉痾無關藍綠鬥爭,只有階級歧視!台灣老百姓如果繼續相信藍綠名嘴或者蛋頭學者的荒謬解讀,只會縱容政客們進行廉價的政治動員,忽略了司法改革的真正病灶。

     不論是收61千萬的總統、收2千萬的議長、或收6百萬的副秘書長,因為都不是「法定職務」,只是道德瑕疵;但一毛錢都沒收,只因缺乏政治奧援的余文,卻因其「法定職務」包括發票核銷,因此須拋妻棄子,鎯鐺入獄。台灣司法面對高官和小吏的醜陋嘴臉與差別待遇,實在令人作嘔!

     把富可敵國的金控高層,描述成為「誤解法律」或因「探詢意向」而貢獻鉅額現金,並不符合社會認知的經驗法則,反而比較像是虛無飄渺的童話故事。

     退步言之,如果真的遵循判例見解,依照最高法院的慣用筆法,既然沒有法定職務,卻敢收受鉅款「關切」金融併購,是否符合「不應為而為」的法律要件?因而構成「違背職務」的收賄罪?非無研求之餘地!(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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