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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問8】被資遣後勞保中斷,是否可找職業工會投保?
2009/08/03 12:03:05瀏覽18467|回應1|推薦0

1.      暫且不可以,否則你將喪失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2.      許多勞工朋友因快達退休年齡,唯恐勞保年資中斷,在非自願離職後馬上就去職業工會投保,以便勞保年資之銜接,但如此,反而導致失去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3.      因為勞保是在職投保,即,你有工作才有的保險,沒了工作,雇主當然就會幫你退保(即失了業,才具請領失業給付資格),但,你又跑去參加職業工會的勞保,勞保局會認定你已經找到新工作了而沒失業。

4.      而且,參加職業工會的勞保,是不能領失業給付的,你仔細讀下列的第1則新聞,職業工會勞保的費率是6.5%,是不含1%的就業保險費率,而受僱於雇主的要多繳1%的費率(就業保險費率),即7.5%就是日後你在非自願離職時(失業),依據你每月多繳的1%去請領失業給付。

5.      所以,你若失業了卻又在1~2年內就可請領勞保局的老年給付(退休金),你就去領失業給付,同時可將你的勞保寄放在勞保局(但是保費很貴喔,得自付80%的保費),或者等失業給付領完,再去找職業工會投保(但,一般職業工會多會讓你保最低一級的薪資19200元,可是保費只需自負60%),還有第三種方法,失業後就不要再投保了,等你達到退休要件前一個月,再去找家職業工會投保,只要保一個月,就可請領老年給付(,你沒參加勞保這段期間,這時國民年金會找上門來,要你投保),你自己評估,哪種對你損害最小,你就選哪種。

6.      你若有任何疑問,可打電話到勞保局詢問。

桃園勞保局:桃園市縣府路26號

             電話:(03)335-0003

勞工保險局:台北市羅斯福路14

      電話:語音0800-078-777

            總機(02)2396-1266

45歲以上 失業給付延至9個月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2009.8.3

民國88年開始實施失業給付至今,多數勞工都知道若被「炒魷魚」,除了老闆要付資遣費外,還可向政府領取「半年、六成」的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修正案上路後,四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的勞工,失業給付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如有受撫養無工作收入的眷屬,每一人還可多增一成給付,最多2人。

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須為受雇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每月保費是投保薪資的1%,與勞保合併繳納。現行7.5%的勞保費率中,實際用於勞保的是6.5%,另外1%是就保。若企業員工數在4人以下,雇主依現行法令可以不替員工加入勞保,但仍須投保就保。

遭遇非自願失業勞工,離職前3年內參加就保、且累積年資滿一年的勞工,就具備非自願失業時領取給付的資格,但一定要在非自願離職兩年內申請。領取的方式是先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後14天內,若未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自第15日起,就可領取失業給付。

勞保局代總經理羅五湖指出,就保法新制關於失業給付的修正,是為提供弱勢勞工更多保障。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的勞工,在求職市場上比較弱勢,因此將領取失業給付的時間,由6個月延至9個月。

如果失業勞工有受其扶養的親屬,每多一人就增加一成給付,最多加計兩成,也就是最多可領投保薪資的八成。

例如,46歲的老張要撫太太與女兒,失業時每月薪資5萬元,原本每個月可領43900元(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的六成即26340元,共領六個月;現在變為35120元(八成),領9個月。

勞工每個月都要向就服單位辦理失業認定仍屬失業狀態,才能繼續請領該月的失業給付。若在過程中屆滿45歲,並不能由6個月「延長」為9個月,必須是申請人非自願離職時已年滿45歲,才符合領9個月失業給付的資格

就保失業率3% 擬延失業給付

【經濟日報記者黃依歆/台北報導】2009.7.14

勞委會昨(13)日初步擬定,將參考日、韓的經驗,在「就保失業率」達3%4%之間,即啟動延長失業給付。勞委會將訂出延長失業給付的啟動標準,10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

勞委會昨天邀請勞資雙方及專家學者座談,研擬全面延長失業給付啟動標準。勞委會勞工保險處勞保規劃科長白麗真表示,為反映被保險人真正的需求,將參考以「請領失業給付人數」,除以整體就保被保險人數的「就保失業率」,作為啟動標準,就保失業率也是目前日本、韓國的參考指標。

目前日本的就保失業率約為4%、韓國3%,都已延長請領期。以6月失業給付數來看,台灣目前為2.5%,勞委會考慮在該數值到達3%4%之間時,才會考慮全面延長失業給付。勞委會仍將持續收集各界意見,再經內部討論後定案。

勞保局官員分析,6月起失業率雖會飆高,但領取失業給付人數不見得會大幅增加,因為導致失業率飆升的畢業生族群,沒有就業保險年資,也就是未達就保年資滿一年才能領取失業給付的標準。依此情況研判,未來三個月就保失業率要達到國外標準,並不容易。

失業給付 免申報所得稅

【經濟日報桃園訊】2009.5.21

問:因被公司裁員而申請領取失業給付,應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勞工因經濟產業變化而失業,其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的各項補助費,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皆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可免納所得稅。但由服務單位發給的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等,超過定額免稅的部分,屬所得稅法規定的退職所得,扣繳單位應依規定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所得人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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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am
失業給付的資格,原為六成,現在變為八成可領3萬5120元(八成),領9個月
2009/11/03 08:03
失業給付的資格,原為六成,現在變為八成可領35120元(八成),領9個月。

這是真的法令公布嗎?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tpa285) 於 2009-11-08 16:58 回覆:

失業金是按你的投保薪資額發給6成,只能領6個月,

領八成或領九個月是有附帶條件的,

1.領八成是必須尚有眷屬要撫養,或者配偶仍處於失業狀態中。

2.領9個月必須是中高齡失業,即滿45歲以上失業才可領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