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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17:37:48瀏覽35736|回應5|推薦2 | |
1. 勞基法第19條說,〝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裡說的是工作服務證明書,類似你的工作經歷(或資歷)證明。 2. 離職證明書,與上述的服務證明書,是完全不相關的 3.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多了〝非自願〞3個字,表示,你不是自願的或者是你在不得已的狀況下與雇主終止契約 (被迫離職)。 例A. 你要繼續工作(提供勞務給公司),但公司卻無法繼續僱用你,所以你不是自請離職,是非自願的。(請詳讀勞基法第11條) 例B.公司片面變動你的職位或者減薪、實施無薪假等等等,你不同意,向公司反應溝通無效,只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與雇主終止契約,也是非自願的。(請詳讀勞基法第第 14 條) 你在非自願的狀態下沒有了工作,那就是失業了,雇主會開ㄧ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憑著它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請領。 4. 如果你是自請離職,那是你自己不要了工作,所以不算失業,或者你是被解僱(開除)的,這也不算非自願離職 (請詳讀勞基法第12條),就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此時,雇主通常會要你簽署一份離職申請書(通稱完成離職手續)。 但,問題來了,你明明是在非自願狀態下失去了工作,但雇主卻要你簽署離職申請書,你是簽還是不簽呢? 1.看清楚了再決定簽名與否。 2.離職原因欄若記載身體不適、家庭因素、個人因素、另有高就、人生規劃……與事實不符或者該欄空白,不能簽。 3.雇主說不簽名就不發給工資或者扣工資,還是不能簽。 4.總之,若不了解就寧可不簽也不可亂簽名。 5.雙方若因此產生爭議,那就趕快到地方政府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讓官方出面幫你們解決。 6.但最佳方式還是想盡辦法籌組屬於勞工自己的工會以保自身權益最為保險,資方公司若有不當勞動行為,就可直接向工會投訴;籌組方式可電洽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動)局、縣市總工會、產業總工會或來電本會洽詢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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