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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13:37:02瀏覽344|回應1|推薦0 | |
台灣記協前會長曾明財寫過他剛出道時的採訪經驗:國民黨某紅派大老的邀宴場合裡,地方記者獲致紅包,人手一個。用意很明顯:選舉到了,請多關照。 此種買新聞的陋習,在民進黨政府手中發揚光大,藉著預算與行政規定將之法制化、檯面化,稱之為置入性行銷。此種新型態的買新聞與派系黑道的紅包還是有點差異:所謂置入性行銷,保證錢花了,新聞就買到了,過去那套應酬與攀關係,都免了。 法制化往往不代表改革與公義,只是藉法律鞏固既存陋習,為有權者開闢巧門蹊徑以逃避道德責難。例如,政治獻金是貪汙的正式化與法制化,前者合法後者非法,但本質一致。政治獻金法規開了一扇門,庇護政治人物、協助規避刑法對貪汙的追究,從此政治人物皆可是光明正大的「紅包本」。 為何陳水扁主張贓款為政治獻金?因為法律容許;因為選舉得花錢是社會共識。法律社會學家蔡建仁評論此案最一針見血:民主政治,政以賄成;政治受制於獻金,民意為次,台灣與美國皆同。 從1867年算起,美政治獻金法制跨三世紀,立法修法超過15次。最早,《海軍撥款法》禁止地方政府雇員向海軍基地工人募款;1883年,《公務服務改革法》擴大禁止全國公務員為競選活動募款。表面上,是防止政治人物以職位要脅向公務員勒索獻金,其實也是新興私人企業支持的政治家,向人脈綿密的老政客發動的攻擊、瓦解其地方組織。之後企業成為金權政治的要角,認為大企業是社會腐化根源並主張照顧平民的羅斯福總統,公開主張禁止企業的政治捐獻。1907年,羅斯福的主張成為法律,但缺少執行的工具與罰則。 當工會的支持成為民主黨的主要財源時,1943年的法律對大企業捐款的禁令,擴及到工會。這些法律,為黨派之爭,形式上想切割金錢與政治,最後都妥協為無法執行的文字宣示而已。最主要的效果,反而是確認了各種形式的政治獻金的合法性。到今天,美國政治獻金規定更為複雜,有軟錢與硬錢之分,什麼錢可以用在什麼管道,都有條文。這類規定,不在禁止金權連結,反而為買賣政治的政客與掮客清楚昭告合法途徑:政治交易,可以這樣做。 講民主法治,台灣以美國馬首是瞻,整治貪腐,也依循美國。以為陽光法案就可以曝曬貪汙,這是自欺欺人;以為強化法制就可挽救破產的民主?痴心妄想。民主政治本質為投資政治,有錢人講話最大聲;改革重點應在於以公民參與和審議式民主補充選舉政治的不足,而不是為獻金管道護航。 扁珍弊案,重點不在於是否納入私囊。那只是個案中的個人道德爭議。真正的關鍵是,給錢的是誰?國民黨敢揭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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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