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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22:51:54瀏覽282|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社論】2014.10.22 日月光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案,高雄地院一審僅輕判四名當事人一年多徒刑、均可緩刑,另科三百萬元罰金。外界對此一片譁然,痛批這是「恐龍判決」;法官則反駁道,高雄市環保局提供的物證是事發後七十天才採樣,檢方僅檢測了一條魚,證據力過嫌薄弱。 正值黑心油風暴未歇,民眾無不企盼司法施展鐵腕對付黑心商人,以導正企業的社會責任;然而,此次日月光排廢案的輕判,卻讓人大失所望,司法部門似未意識到自己的權柄與責任之重大。但無論如何,對照各方面的說法,司法體系並非唯一問題所在。包括高雄環保局動作很大,蒐證卻敷衍了事;地方法院謹小慎微的法匠心態,而無視社會求變之大局;乃至學界爭相走避,拒絕提供專業協助鑑定;這三個專業環節層層疏漏,才會導致此一環保案件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首先,談高雄市環保局的專業缺失。日月光K7廠是去年 這種情況,其實是地方政府處理公共事件常犯的錯誤。有時是官員為了表功,有時是企圖譁眾取寵,不惜誇大案情的嚴重性,卻無法佐以扎實的行政作為,甚至無法將業者的劣跡框進具體、相稱的法律規範。結果,案件一進入司法程序,便不免東折西扣,甚至變形走調,讓人徒呼奈何。這些,都是行政專業素養不足,心態上卻好大喜功所致。包括去年環保局指控日月光的海洋放流管是「違法私設」,後來卻改口要不定期檢測水質,已形同默認海放管合法,這也暴露了專業上的反覆不定。 其次,談司法審判上的專業缺口。法官就法論法,不被社會上的眾聲鼓譟牽著走,當然是正確的作法。然而,司法的作用,除了裁量法制、科刑定罰之外,還有一個更高的目標,是在形塑社會的價值與認知。以日月光案而言,從多次紀錄看,明知該公司違法排廢已是慣犯,曾遭環保局連續開罰;法官卻要一味挑剔檢方資料不夠,而對汙染者寬縱,即未免落入訴訟窠臼之墮性,而無法賦予此案更飽滿、更與時俱進的判決意義。 再者,日月光資本額高達七百多億,一天排入溪中的水量達五千多噸,而一審竟僅判處三百萬元罰金。這比起南僑僅因申報牛油進口誤填了「工業用」,便遭重罰三千萬元;兩相比較,其過失與責任簡直不成比例。此外,違法排廢必有汙染河川、損及兩岸農田之虞,而檢方依刑法之「公共危險罪」起訴,法官卻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罪」判刑,實難免遭「捉小放大」之譏。 第三,談學術界的道德及專業缺口。此案偵審過程,高雄地院曾先後找過五所大學相關科技的教授,請求協助鑑定,卻全部遭拒,拒絕的理由包括:「能力不足」、「利益迴避」、乃至「怕影響合作關係」等,不一而足。簡言之,在需要尋求科學專業意見時,學術界人士紛紛走避,一則或許生怕捲入汙染事件,致破壞了產學關係;二則或許擔心此事的爭議太強,而可能被貼上政治標籤。這種現象,其實也反映了台灣社會「專業地帶」及「中立地帶」的消失,在藍綠惡鬥下,所謂學術界的道德勇氣儼然已經失去立足之地。而即使在環保案件的偵審中,學術界也寧可選擇「缺席」,何其可悲! 誠實地說,日月光排廢案的判決結果確實讓人大失所望,但是,之所以有這樣的判決,恐怕無法一味指責一審法官為食古不化的「恐龍」,行政部門和檢方愛唱高調卻無法「劍及屨及」地提供充分的證據,同樣要負相當大的責任,他們也誤導了民眾的情緒和期待。至於學界,在面對社會爭議事件時,輕易放棄專業良知而巧言推託,其實也正說明了台灣政治畫界及民粹情緒之可怕。在沸沸揚揚的黑心油事件中,這三個專業環節鬆脫的戲碼難保不會重演,在此,要先提醒檢方注意步步為營,切勿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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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