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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17:28:05瀏覽174|回應0|推薦0 | |
許多勞工加班選擇改以補休代替,但可能因整年忙碌,到年度結算時發現根本休不完,白白浪費補休,勞動部未來研擬修法,明定補休標準,未來若勞工未在半年內休完一般上班日的加班補休,雇主應補勞工加班費。 為拚「縮短法定工時」勞基法修正草案能在年底順利出爐,勞動部昨召開第3次學者專家座談會議,討論縮短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劉傳名表示,勞動部現以解釋令讓勞工可選擇補休,但未明文規定補休期限、標準,因此希望藉由修法,將補休標準納入勞基法,並參考公務人員時限標準,未來只要勞工補休超過6個月沒休完,就改付加班費,此作法勞資雙方都有共識。 勞動部指出,至於例假日、國定假日停休是否也可比照,勞動部將進一步討論。 舉例而言,勞工於上班日加班4小時,若無法在6個月內補休完畢,就可依法領加班費,前2小時加班費按時薪加給3分之1、後2小時多3分之2。修法後全國670萬勞工都可受惠。 此外,擬放寬現行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54至60小時將是可討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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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