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6/09 13:58:45瀏覽1220|回應0|推薦0 | |
作者: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勞動部宣布,七月起分兩階段將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受雇勞工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終結」近萬名勞工長達近十六年的「勞基法孤兒」身分,不僅加班費有著落,也將享有勞退新制退休老本。不過,大樓管委會人事成本增加後,住戶管理費恐怕也會跟漲。 另外,管委會未來成了勞基法雇主後,要是發生勞資糾紛或職災爭議,雇主代表人的管委會主委恐怕「公親變事主」,是否會出現「沒人要當主委」的後遺症,值得觀察。 勞動部說,大樓管委會的受雇勞工1998年被指定排除適用勞基法,該類勞工勞動條件長期不佳,不僅有人薪資不到基本工資、沒國定假日,也享受不到勞退新制退休金,雇主就算未比照勞基法也不違法。 勞動部說,因屢獲勞工陳情,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和學者專家研商後,決定將大樓管委會的受雇員工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不過,考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組織管理與運作較制度化,下月起第一階段先適用;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則將給予宣導緩衝期,明年元旦起再納入。 新規上路後,未來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樓管委會性質相當的管理組織全適用,受益勞工粗估近萬人。 勞動部舉例,受勞基法保障後,大樓管委會的受雇勞工薪資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七月起調漲到1萬9273元);除享有國定假日、病、事假權益,年資滿一年也有7天特休假;女性勞工還有8周的有薪產假;雇主每月也應強制幫勞工提撥至少薪資百分之6的勞退金。 其他除了職災有保障,每天正常工時只能8小時,加班則要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以往外界認為由住戶選出來的主委承擔「雇主」責任,恐有爭議。但隨勞動意識抬頭,加上這些勞工確實受雇,沒道理成勞基法孤兒,既然出來選主委,就應負起管委會雇主代表的責任。 大廈管理員、私校非編制人員將適用勞基法 ETtoday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從明(103)年下半年開始,私立學校編制外的工作者,例如行政人員等,只要是不只教學,還有行政的工作部分的人員,明年8月開始適用勞基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6萬3千餘人。至於大廈管理員,先前主要卡關在為無法認定雇主的因素討論許久,而此次則通過明年7月開始適用勞基法,受益人數約估6千人。 勞委會官員強調,大廈管理員先前無法適用勞基法,主要是在雇主無法認定的原因,而未來只要是非保全派遣公司所排的管理員,而是大廈自行聘僱的管理員,在明年7月開始就適用勞基法,但前提是該大廈需有管委會才適用。而至於私立學校編制外的工作者,只要是非單純教學的教師,就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自103年8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但至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102年爲檢討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納勞動基準法適用可行性,參酌教育部建議後,指定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約6萬3千餘人。 此外,勞委會也常接獲受僱於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勞工陳情勞動條件差、僱用關係不穩定等,希望爭取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但考量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其組織管理與運作上較為制度化,因應勞動基準法適用較無困難,而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需較多時間宣導與緩衝,因此採「分階段方式」。 而其分階段的時間點,分別自103年7月1日及104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次適用對象範圍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受益人數約估6千人。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