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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23:29:37瀏覽529|回應0|推薦0 | |
2015-07-15 03:18:17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葉臻/桃園報導 汪姓男子在台以職業工會會員加勞保,兩年前在大陸工作受傷,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勞保局認定他不符投保資格,取消他的勞保資格,且拒付失能給付,桃園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法官以汪非惡意投保,且保費按期繳,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判勞保局仍應給付。 「這是遲來的正義。」汪姓男子人在大陸,昨天透過訴訟輔佐人徐文卿表示,當初勞保局「欺人太甚」,不僅不給付,連汪的投保資格都取消,太沒道理,感謝法院還公道。 桃園地院調查,汪姓男子十年前到大陸台商的公司工作,這家公司在台無分公司,無法幫他加勞保,汪赴陸前加入桃園市鐵工職業工會並加勞保;兩年多前,汪在大陸搬運鋼捲時壓傷腳部,無法再從事勞動,向勞保局申請傷病和失能給付。 勞保局查出他在出境後雖多次入境,但均為短暫停留,並未在加保地從事與鐵工相關的工作,與加保規定不符,取消他的投保資格、拒絕傷病和失能給付。 汪男認為,加入職業工會、取得被保險人資格,均按期繳保費,勞保局長期坐收保費,卻剝奪他的保險資格,打行政官司討公道。 法院審理時,勞保局表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才能由職業工會加保,汪有雇主,顯然不適格,取消勞保資格依法有據。 法官審理後,目前沒有法令規定「自行前往大陸工作者不得參加勞保」,汪男七年多來按期繳保費,未申請過任何勞保給付,可認定並非惡意投保,勞保局在此期間沒有不准加保,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汪的勞保資格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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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