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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病鑑定 「還不了的公道」
2015/04/18 14:57:01瀏覽636|回應0|推薦0

2015-04-18 13:44:19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RCA案昨天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勞工勝訴,一路陪伴RCA員工抗爭的工傷協會祕書長黃小陵說,司法雖還公道,卻得不到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制度的公道;勞動部應將職業病鑑定制度變革上綱為勞動政策重要的一環,採用美日精神,將職業病舉證責任反轉,由勞方轉向資方,要雇主負起職安責任,不是事後補償。

黃小陵說,就是「雇主要證明工作場所對勞工無害,而不是勞工要證明有風險」,如此雇主才會為了避免付出很大代價,願意做好防護措施。

黃小陵說,十多年來勞動部一直認為RCA員工罹癌無法與工作具因果關係,反而是法院採美、日理論,只要「無法排除與工作相關」,認定員工是職業性癌症,非常諷刺。

RCA案始終未進入勞動部職業病鑑定體系,因為一進去就穩死無疑。」。黃小陵說,勞動部十幾年前就RCA案是否屬職業病案例委託研究,結論都是「無顯著相關」,亦即無法證明員工罹癌與工作具因果關係,「行政單位態度已經很清楚,如果我們堅持申請鑑定沒過關,法院的路馬上被堵死。」

黃小陵表示,台北地方法院認定RCA員工罹癌,因為RCA廠區曾多次被勞檢發現有機溶劑超標數萬商,亦未安排員工健康檢查,讓員工暴露在瀰漫有機溶劑的高風險工作環境;然受害者難以直接舉證,但引日本「蓋然合理性」及美國「風險說」理論,若雇主無法證明與工作無關,就認定是雇主責任。

黃小陵說,如果現在RCA員工再提職業病鑑定,她相信也過不了關;因為目前的制度將責任推給勞工,鑑定一定又回到因果關係爭議。

RCA案無顯著相關」 勞動部:曾委外研究3

2015-04-18 13:44:20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RCA案員工勝訴,但工傷團體批評勞動部職業病鑑定過於嚴苛,RCA無法通過職業病鑑定;勞動部表示,17年前曾將RCA案委託研究三年,結果確實是無顯著相關,無法證明員工罹癌與工作相關。

勞動部次長陳益民表示,國際上職業病認定一般都是先採因果認定,若有爭議,再進一步擴大做環境風險調查;若與日本相比,台灣核付率並未特別低。

RCA廿年前發生後,曾多次到勞動部陳情,要求政府認定職業病,勞動部曾於1998年委外,進行長達三年流行病學研究,結果認定其與工作不具因果關係;勞動部事後以補助員工健康檢查、放寬罹癌員工殘廢給付及補助RCA假扣押公司資產等方式,協助員工向公司求償。

勞動部17年前的委託研究,讓RCA員工無意尋求職業病鑑定;勞動部對此表示,當年時空背景比較從土地及自來水汙染等角度看待員工罹癌,有機溶劑的暴露證據也不多,職業病醫師大都認為不易認定與工作相關,因此無解。

陳益民說,當年對職業病認知較不成熟,因此這十幾年來才會陸續訂定很多化學物質容許暴露值等指引,也把過勞、憂鬱症等納入職業病。

至於工傷協會批評職業病標準太嚴,他說,國際上多數都以因果關係為優先鑑定原則,其次才會納入其他推論。

纏訟11 RCA汙染案判賠5.6

2015-04-18 02:32:19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李奕昕/台北報導

台灣美國無線公司(RCA)因嚴重汙染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員工罹癌;前員工及家屬共五百廿九人集體提告求償廿七億元,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RCA和控股公司法商湯姆森、百慕達湯姆森公司應共同賠償其中44556445萬元,但還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RCA桃園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使用的有機溶劑中,包括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及美國環保署認定的三氯乙烯等四種致癌物,這些溶劑與員工罹癌有因果關係,RCA卻未教導或告知員工防護,因此要負賠償責任。

由於只有桃園廠汙染嚴重,合議庭判賠的都是桃園廠員工,包括罹癌死亡員工的遺屬61人、罹癌或重大傷病員工243人、未罹癌但有風險的員工141人;未罹癌者獲賠,主要是合議庭採納律師團「未來有罹患惡疾高風險」的主張。

賠償金額多寡依年齡、身分、學經歷及三氯乙烯等四種致癌物導致的特定癌症個別計算;獲賠者與聲援的勞團都認為判賠金額太低,但「雖不滿意,可接受。」其他未獲賠的84人,因是非汙染區桃園廠的員工或提告時已死亡超過十年、超過請求權時效。

RCA員工關懷協會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說,要證明有機溶劑跟疾病的因果關係很辛苦,類似官司在台灣很少見,法院判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可說是司法史上重大突破。他說,訴訟期間對方委任律師曾嘗試談和解,這種跨國大公司向來注重商譽,相信對方在一審判賠後更想和解,他不擔心後續賠償執行問題。

RCA是美國家電大品牌公司,1969年來台在桃園、新竹及宜蘭設廠,1992年關廠,兩年後當時的立法委員趙少康揭發RCA桃園廠疑將有機溶劑倒入十公尺深洞裡,嚴重汙染土壤及地下水,引起社會震驚。

RCA前員工發現身體健康亮紅燈、不少人罹癌,2004年提告向RCA及法商湯姆森等公司求償廿七億元;一、二審法院以RCA員工關懷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當事人資格,依程序駁回;但經最高法院認為可以補正,發回台北地院後,2009年十一月進入實質審理程序。

官司纏訟約11年,昨天一審宣判;由於RCA於19981999年間將卅二億元資金匯至法國的銀行,目前在台已無任何資產,法商湯姆森是RCA的控股公司,百慕達湯姆森是法商湯姆森的子公司,合議庭認定RCA和控股公司惡意脫產、逃避債務,因此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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