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案例 BRAVO高中的校草朱中萬,長得一表人才,不但是全年級第一名,更是籃球隊隊長,可說是學校的風雲人物,深受女同學的愛慕。不過已經邁入高三,卻還沒有看到朱中萬身邊有女友,也讓眾多女同學懷抱希望,期待自己能成為朱中萬心目中的真命天女。
同校的江依伶也是朱中萬的愛慕者之一,但在某天下課,她卻意外在速食店發現朱中萬跟一個外校女生在約會,兩人親暱的互動刺得她兩眼發紅、差點噴火,也讓她成為「朱太太」的痴心妄想當場破滅!滿懷嫉妒、不甘心的江依伶,當晚便在校內網站BBS討論區上惡意po文:「每次都看到朱中萬跟他班上的姜語走在一起,而且也都沒有看到朱中萬跟姜語交女朋友,搞不好他們兩個是一對呢!」
陸續有平常就對朱中萬眼紅的男同學回應:「沒錯!看他們那麼親密,我早就懷疑內情不單純了,朱中萬八成是gay!」就這樣在一傳十、十傳百的情況下,校園充斥著「朱中萬是同性戀」的不實謠言,讓朱中萬在校飽受指指點點,深受其擾,跟姜語的友誼也出現尷尬,但為了保護校外女友不受騷擾,只好繼續隱忍⋯⋯但他也不時在心中怨嘆:難道除了忍耐,就別無他法?究竟他能不能光明正大的為自己討回公道呢?
【法律解析】 案例中,江依伶撞見心中愛慕的朱中萬與其他女生交往,因一時妒火中燒,為了使朱中萬難堪,明知無任何證據佐證朱中萬是同性戀者,卻仍刻意於校內BBS討論區上發表文章,散布不實謠言以中傷朱中萬,並引發平常嫉妒朱中萬的男同學陸續加入回應附和,進而造成在校園間四處流傳「朱中萬是同性戀」之口語,使朱中萬名譽及人際關係受損。
由於江依伶所張貼之文章內容有具體指出特定情事,且顯然已貶損朱中萬之名譽!故而江依伶的散布行為與其他同學的留言附和及傳述謠言,均可能因此而觸犯我國刑法規定之誹謗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姑且不論朱中萬是否為同性戀者,但可以肯定的是,朱中萬僅是一名普通的高中生,並非公眾人物;而且縱使朱中萬是公眾人物,其私人情感亦與公共利益無關,並不適宜在BBS站上公開討論。朱中萬因此事造成其個人名譽受損,可依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對江依伶發布不實文章與留言附和及傳述不實謠言的同學們提出刑事告訴,並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文 【 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洪嘉鴻:輔仁大學法學士、中興大學EMBA碩士班研究;曾任臺中、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共九年;現任臺中市第十六屆市議員,為泓嘉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