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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 07:27:34瀏覽2083|回應2|推薦28 | |
英文有句話 Winning a battle, losing the war,意思就是雖然打贏了一場戰役,卻失掉了整個戰爭。戰爭的格局比戰役更大,因此在戰術的應用上經常會有蓄意的輸掉某些小戰役以換取整個戰爭的勝利。 中國與南韓羽球女將因「放水」而被取消資格,多數大眾以「缺乏運動家精神」之名譴責她們,然而她們真的缺乏運動家精神嗎?對於奧運選手而言,最終的勝利(戰爭)就是獎牌,在取得獎牌之前的每一場比賽都只是戰役;為什麼一個運動員必須要每一場都全力以赴才算運動員?就短跑選手來說,在決賽之前的每一場比賽,只要對手不強,沒有哪個短跑選手會在每一場都全力以赴,因為他們需要保存體力應付最後一場以爭獎牌。難道他們也沒有運動精神嗎? 就算是棒球,投手也會視情況故意投出四壞球來保送對方的強打者,因為球隊的目標是贏得整場比賽而不是幹掉每一個打擊者;故意投出四壞球也是一種戰術,難道一個投手必須要每一球都卯足了全力投才算有運動員精神嗎?類似的情況在不同的運動中所在多有,我也就不一一舉例了。 中國的情況是,她們希望自己的國家包辦更多的獎牌,所以蓄意輸掉當前這一場比賽以避開與自己國家的另一組提前對決。這種作法和吃禁藥,作弊,做小動作傷害對手完全不同;何況,從來就沒有任何比賽的規則明言規定「每一場」,「每一球」,「每一拳」都必須全力以赴,不是嗎?使用戰術耗損對方的體力或是保留自己的戰力在任何比賽都能被接受,何以蓄意輸掉一場比賽以期得到更好的最終結果是如此的不名譽?很多人拿她們和負傷奮戰的其他運動員相比,這不是很好的對照;負傷奮戰的運動員當然值得欽佩,因為他們堅持到最後一分一秒,但是這幾位羽球女將難道不也是希望自己能戰到最後的決賽嗎?中間的比賽對她們而言都只是過程,必要時是可以被「犧牲」掉的。 基本上,我主張尊重裁判的判決,因為裁判還是代表著公認的權威,最高的仲裁者,為了維持整個體制的完整,如果抗議無效那就必須接受判決。但是我並不贊成許多人以「違反運動員精神」譴責她們,因為到了今天,不同的國家到了競技場上爭獎牌早就變成不流血的戰爭,民眾也視運動員的表現,獲取的獎牌數為「國家榮譽」的一種指標;我們只是輕鬆愉快的在場邊藉著觀賞他們的努力來娛樂自己,何不思考他們是否有義務要來討好我們? 他們可能為自己的名利或名譽而戰,他們可能背負著期望為國家的榮譽而戰,但是他們不是為了觀眾而戰。相反的,所有的「xx 之光」都是我們這些絲毫沒有付出任何努力就想沾光的觀眾成天掛在嘴上的咒語;相形之下,到底誰更該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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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