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轉載]真心新聞網:金剛鈴、杵與手印裡的秘密 宗喀巴著《譚崔十四根本墮戒釋》的評析‧之六十一
2017/04/03 21:13:11瀏覽451|回應0|推薦0

引用: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trueheart/490

藏傳佛教非佛教 | 真心新聞網 | 佛教正覺同修會全球資訊網

更新日期:2017/03/22     08:00

(真心新聞網採訪組台北報導)宗喀巴譚崔第十三根本墮戒釋」第一個部分

關於「無上瑜伽部墮戒教理」,已經評析如前文,本文終將繼續評析其第二個部分,關於「瑜伽部墮戒教理」。請看原文:

原文:

二. 瑜伽部墮戒教理:

亦分兩點說:1. 於何對象違犯過失?謂修行者所發的修證誓願,譬如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秘密諸行。

宗喀巴對於「譚崔第十三根本墮」「瑜伽部墮戒教理」的部分,亦分「對象」「犯行」兩點來作釋義,本段所論為其「違犯對象」。照宗喀巴所指出的,「違犯對象」都偏重在「譬如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秘密諸行」這些法器的妥備和應用上,這也就是如前文所舉示,有將本條墮戒亦為「不隨身攜帶守三昧耶戒所必需之物」以及「法器及密法材料不完成」者,這是因為在譚崔法教的「瑜伽部」中,還只是在「無上瑜伽」的生起次第,還沒有與實體明妃進行「樂空雙運雙身法實修的緣故,他們所發的「修證誓願」固然同樣是要「即身成佛」,但是由於所涉「秘密諸行」還不是內密,因此只用外在的種種法器,作為熏習演練的替代與象徵。

所謂「金剛鈴」與「金剛杵」,一直是修密宗行者所必具有之法器,密宗喇嘛教稱選擇鈴杵都應一對一對,不能成單,因為鈴杵本不可分,假藏傳佛教密宗四大教派美其名曰:「洽如表世俗之夫妻義、合和義,於佛法表示勇父空行義,非有非空義,悲智雙運義。(註一)」或者說:「鈴表智慧;杵表方便。一切法相中也以男相表方便;女相表智慧。因此金剛乘中佛父抱佛母的雙身相,即表不離方便智慧的密義。其實本來就不必有此雙身之相,只要知道方便,就是知道佛父;知道智慧,就是知道佛母了。(註二)」其實這些都是喇嘛教的妄想,因見男、女下體性器官形狀,以形取象,再依其象製器成「」「」以表其「」,然後宣說「鈴杵和合」之道,則葫蘆裡賣的什麼藥就不問可知矣。

註一:http://mypaper.pchome.com.tw/b190054/post/1300458943

註二:http://www.dk101.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138216

至於「手印」,本為印度教及佛教術語,係以兩手擺成特定的姿勢,用來象徵特定的教義或理念。假藏傳佛教密宗因為其本身無佛法予人,就將這些學自佛教及印度教的的手印,刻意強調使之佔有極重要地位,並宣稱具有神秘的力量,象徵「諸佛菩薩身、語、意三密中身的秘密(註三)」,其實所謂「身的秘密」,是說許多手印也像「鈴、杵」一樣,分明就是男女性器官的比擬手勢,作為彼此試探或約定雙身修法的暗示。因此,「手印」就成了「隨身攜帶守三昧耶戒所必需之物」。

註三:http://www.ebud.net/book/fjdsy/dsy.htm

印度教中又有以手印為健身瑜伽者,這些「手印瑜伽」又稱為「契合法」、「印契MUDRA」,是古老瑜伽練習方法的一種,是用手指(或腳趾)的各種變化,配合瑜伽的體位、呼吸、冥想練習,能起到刺激手(腳)部的反射區,促進健身效果的作用,並具有一定的象徵意義,也多為喇嘛教採用(註四),用來作為譚崔「原始拙火」的瑜伽修練法,以激發內在的身心能量,包括「體位法」、「呼吸法」……等等強化性能力的準備,這些都是雙身法秘密諸行」的前方便。因此,所謂「譬如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秘密諸行」,就是喇嘛教外密譚崔法中,一種以欲鉤牽、令入邪淫的方便,以令其學人弟子望梅止渴生起意淫而漸墮其道,未來可以成為喇嘛們的佛母而遂行樂空雙運之道。

註四:http://fashion.big5.enorth.com.cn/system/2007/10/11/002131181.shtml

原文:

2. 此戒之犯行,是指侮辱毀謗於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秘密諸行,不依此教,不信此理。誹謗之行,譬如在《長理趣經意論》裡有說:

教說:「不信受故,起荒謬想。」修行者如果輕視毀謗於金剛杵、金剛鈴 與手印等,不依教修,拒絕信受,而在大眾前說:「修行這些事物,於法無益。止觀法門才有是處,非以手作勢等就能成辦法事」;如是諸行,修行者違犯所發誓願。

故知,若有如是諸行,即犯此條根本墮戒。墮戒犯行,如上所說。

既然「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秘密諸行」等,被喇嘛認定為「修行者所發的修證誓願」而不能違反,因此,「不依此教,不信此理」當然視為犯了第十三條根本墮戒。宗喀巴此處引用所謂《長理趣經意論》說:「不信受故,起荒謬想。」其實是強詞奪理,為可能生起懷疑的弟子「打預防針」;真實的情況正是其諸學人弟子,明明先認為其法荒謬,才會產生「不信受」的情況。《長理趣經意論》故意正話反說,要以此來禁止起想、杜人口實,頗與掩耳盜鈴異曲同工。

宗喀巴更具體的舉例:如果「修行者」輕視毀謗於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不依教修,拒絕信受,而在大眾前說:「修行這些事物,於法無益。(實修樂空雙運的)止觀法門才有是處,非以手作勢等就能成辦法事」;「如是諸行」就違犯所發誓願。事實上這些音聲、色相等,有為有作刻意造作的「法門」,但卻不是佛法中的甚深密意,也與佛法中的解脫道無關,更與大乘般若第一義諦無關;喇嘛教自己施設為「秘密諸行」,但是佛弟子看來卻像是癡狂人的嬉鬧,的確「於法無益」,也「不能成辦法事」,這是實話實說。就如童話中天真直心的的兒童,能直接戳破「國王的新衣」一樣,密宗信徒僅此一質疑,何罪之有?又哪裡至於違犯什麼「所發誓願」?難道假藏傳佛教中的法理與事相連問都不許問?

原文:

問:此條根本墮戒所說,難道不是歸屬於第二根本墮戒----違犯世遵言教?為何別立第十三條墮戒?是因為此條墮戒乃是出自修行者個人的意願,而選擇不遵守所發誓願的緣故嗎?

由於自知《譚崔十四根本墮戒》以及自己的「戒釋」矛盾重重,勢必引起眾人不斷的質疑,因此,宗喀巴乾脆「先下手為強」,企圖以自問自答的方式,另闢蹊徑轉移焦點而求脫身。首先他自行提問,本第十三條墮戒的「發起誓願後,不依誓願學」,與第二條墮戒所說的「違犯善逝世尊言教」是否相矛盾──也就是這兩條內容意涵與「持戒」之精神,是否不相歸屬,故須別別各立戒相的問題?宗喀巴甚至提示本戒或許被疑為「出自修行者個人的意願」(意思是並非為「善逝世尊言教」),因此恐怕有人寧可選擇「自違己願」,而不「違犯善逝世尊言教」,才別立本戒。

原文:

答:彼此教理無有衝突。此戒內涵與第二根本墮戒,有極大的不同。所謂犯戒,須具有違犯過失的意圖才算成就。譚崔行者無有違犯根本墮戒的意圖,故無有犯戒過失。第十三條墮戒主要是對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教理起不信誹謗,而不是針對違反行者誓願而言,就如《長理趣經意論》裡所說:「行者於修證譚崔瑜伽部法教時,即已在心理上對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教理生起信受。儀軌成就故,無違法教。」也就是說,第二條根本墮戒,不應視為與此第十三條墮戒所說有所違逆,然而,第十三條墮戒所說之譚崔勝教,則雙具第二條墮戒與第十三條墮戒所開示的所有內涵。

宗喀巴先為《譚崔十四根本墮戒》開解說:「彼此(第二條與第十三條)教理無有衝突」。他闡釋:「所謂犯戒,須具有違犯過失的意圖才算成就。譚崔行者無有違犯根本墮戒的意圖,故無有犯戒過失。」也就是說,對於喇嘛教傳法上師與已發願要修習「無上瑜伽」的弟子而言,一時間暫不進行雙身法的實修,是不違犯此戒的;犯戒主要是對未發願受譚崔雙身法的戒律,或是已發願之初學、淺學信心不堅固者,如果他們「對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教理起不信誹謗」才是犯戒。換句話說,本條墮戒之訂定,是針對對譚崔法教的「信心與態度」的問題,而不是「教理法義」,所以宗喀巴一面說「此戒內涵與第二根本墮戒,有極大的不同」,一面又極力安撫說:「彼此教理無有衝突」──誰在乎譚崔法教與世尊言教有沒有衝突呢?只要乖乖聽話不起疑就好了嘛!

宗喀巴繼續引證密續論言《長理趣經意論》,來證成密宗行者只要修證「譚崔瑜伽部法教」而「儀軌成就」,沒有違戒的問題,同樣是誘騙其學人「乖乖照著做,不許懷疑」的意思。並表示「第二條根本墮戒,不應視為與此第十三條墮戒所說有所違逆。」意思是說「世尊言教」不應視為「違逆」了「譚崔儀軌」──這是什麼邏輯?究竟依什麼樣的法義和推裡,而得出這樣的結論?卻完全沒有交代。

最顛倒的推論,是宗喀巴說:「第二條根本墮戒,不應視為與此第十三條墮戒所說有所違逆。」佛弟子辨正法義當然以至教量之「世尊言教」為依止,而非其他人為施設的所謂「譚崔聖教」邪法。縱使將「譚崔聖教」姑且假設為佛門教化施設的權宜方便,也不能由其枝末來函蓋本源,就像人間一般立法,「子法」都由其「母法」衍生而訂定,不能顛倒過來說為「子法」函蓋「母法」。

試看宗喀巴所說:「第二條根本墮戒(世尊言教),不應視為與此第十三條墮戒所說(行者誓願)有所違逆。」此一命題即已錯誤的隱含:「母法不應視為與其子法有所違逆。」以枝末條例為評比的基準便已偏差,何況更說:「第十三條墮戒所說之譚崔勝教,則雙具第二條墮戒與第十三條墮戒所開示的所有內涵。宗喀巴的意思是僅「依特殊條件訂立的『子法』,便雙具(涵蓋了)『子法本身』,以及「依普遍原則訂立的『母法』」,試問普天之下,豈有此理?

原文:

《紅怒尊譚崔密續》與《黑怒尊譚崔密續》皆說:「必依誓願,方得成就」。應知,此條墮戒過失,起因並不一定由於不依誓願而行。如是,第十三條墮戒內容,已如上說

宗喀巴於本條戒釋的結語,引用密續說:「必依誓願,方得成就」,但是他隨後又次強調,「不依誓願而行」未必犯此條墮戒過失,因為「起因」並不一定如此。宗喀巴所說的「起因」,還是指「不信受故,起荒謬想。」乃至「輕視、毀謗於金剛杵、金剛鈴與手印等」。因為喇嘛教深怕謊言不能久瞞世人,荒誕的儀式或道具,不能莊嚴或遮掩猥瑣的「法義」;對於譚崔「不信、輕視、毀謗……」等,就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終將徹底瓦解密宗喇嘛教這個附佛法的外道法,為了防微杜漸,於是他們外於「世尊言教」而設了本第十三墮戒。(採訪組報導)20170322

正覺教育基金會採訪組

 

藏傳佛教非佛教 | 真心新聞網 | 佛教正覺同修會全球資訊網

( 知識學習其他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ibetbuddhism&aid=9974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