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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2/08 08:00
(真心新聞網採訪組台北報導) 在譚崔「第十二根本墮戒」強施恐嚇,令譚崔學人及喇嘛教諸教弟子,不敢「懷疑、毀謗或侮辱」假藏傳佛教中的「假三寶」之後,緊接著的「第十三根本墮戒」,就開始在譚崔法的實踐,以及事相的配合上,實際進一步要求其眾弟子能落實貫徹,讓弟子們身不由己地「上了賊船只好跟著作賊」,加入共犯結構體。請看原文: 原文: 第十三條根本墮戒 第十三根本墮戒,謂發起誓願後,不依誓願學。 在佛法修行中,發起誓願後,又不依誓願而行,乃至退轉其誓願者,其實所在多有。前文在評析《第五根本墮戒》之禁制所謂「棄捨諸法根本菩提心」時,已經析論過佛法中「五種不退」,各有其能成就與難成就者,唯佛法「慈悲無窮盡、方便有多門」,並不因此就認定佛弟子不堪造就,甚或犯下重罪將下墮地獄。唯獨喇嘛教中人,連三乘菩提的法義都不知不解,不能受持,連資糧位的「信不退」都還作不到(請參照本系列評析之三十「『菩提』捨得捨不得?」一文),竟還妄言「發起誓願後,不依誓願學」即為犯墮戒,重判為下墮金剛地獄罪。這除了是強其弟子所難之外,分明是加重恐嚇。 這種戒相條文與制戒口吻,竟和一貫道所制:「違背誓願(例如退出一貫道的人),經過三關九口,就打到地獄。(註一)」如出一轍。須知這類一丘之貉的附佛法外道,就是慣以大聲粗氣強迫恐嚇,來掩飾自身法義虛妄、論理困疲,每令其信眾猶疑不前的窘況。何況本條墮戒所言,所謂「發起誓願」,並沒有明言指出是發起何等誓願(想來必定是各別密續中的三昧耶),仍是以籠統含混的一貫手法來論義;更何況所論者非「義」,而是在譚崔瑜伽實施的「事相」上打轉,我們只要比對《譚崔十四根本墮戒》不同本本的譯文,以及其他的諸多「釋義」,便能了然。 註一: 「第十三根本墮戒」有譯為者「不依已得三昧耶」。例如假藏傳佛教的朗欽加布仁波切、堪布益西彭措、寧瑪巴第四世班札法王貝瑪南傑仁波切等,這些法王、上師將抄來抄去的釋義內容,然後「開示」給其信徒,都說是「在密乘法會時,或薈供中經常會使用酒肉等等供品,或特別之法器,但行者受於見地上之不清,卻因那些違反我們的信條及原則而拒絕它們,或因排斥或懷疑、藐視、比較或談論修行所用之儀軌及法器等等,就違反十三根本戒之精神。」換句話說,就是拒絕食用在譚崔儀軌中使用的酒肉食物,就犯本戒了。(註二) 註二:http://www.buddhanet.com.tw/zfrop/tibet/varja.htm http://www.kagyutw.com/m04_wisdom05.html http://www.lansirlin.org.tw/Lansirlin-new22/lan13/13-main04.htm 在佛教正法中,酒肉都是五戒以上各種清淨戒律所禁,何況以之用在「法會」上作為供品?更有甚者,喇嘛教譚崔儀軌中所用之酒肉等,都是所謂「五肉、五甘露」極重穢惡之物。十四世達賴喇嘛便曾親口解釋之為:「五肉,亦即:牛肉、象肉、馬肉、狗肉、人肉,……五甘露,此即:精、髓、血、尿、糞。(註三)」達賴是當今國際媒體當紅公眾人物,也被公認為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的領頭羊,他所說的話印製於書中公開流通天下,已無法再作狡辯,也無法再推託給不在場的古籍或古人,反而赤裸裸的告白於天下,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的法事儀軌,是如何殘忍的屠戮那些與人類社會親近,並互相依存的大型生靈,更用牠們的血肉作為雙身法中助狂助淫的食物,同時作為取媚於喇嘛教那些魑魅羅剎等護法鬼神的犧牲;至於「五甘露」的食用,就更是彼等自我作賤,令人做噁而匪夷所思,也令人不屑再去評論。 註三: 摘自達賴勸請更朗仁巴羅桑蔣貝丹增著《吉祥時輪六座上師瑜伽念修教授》,P303 盤逸有限公司出版 寧瑪派的網站說得更明白,他們說:「在金剛乘之法會,如於會供輪及其他特殊法會之中,與會大眾皆視如勇父及空行母眾皆具有鈴、杵等密咒法器,受用五肉、五甘露,唱祈願頌歌,依三昧耶之所需作舞蹈。若於此時,執聲聞及緣覺之見,或由此見拒絕受用參與,即成墮罪。(註四)」,除了坦承「受用五肉、五甘露」之外,還加上有特別的「唱歌跳舞」,以及「鈴、杵(女人與男人的性器官)等密咒法器」的使用,也就是本條墮戒的「不依誓願」,除了吃喝腥穢物事之外,還包括男女聚歡時身體動作與身外法器都在其內。 註四: 洛本天津仁波切將本條墮戒翻譯作:「師命不奉行」,其釋義為:「在特殊情況下,如法上師令弟子做些近乎怪誕之密行,違者破戒。例如嚐五肉五甘露,赤身舞蹈等。此等命令純粹是考驗弟子是否完全相信上師,及對世俗觀念是否已超越。在靈性的提昇上,有些考驗是必須的。有人執於道德觀之根深蒂固,未能如命奉行者破戒。(註五)」直接點明所謂「唱歌跳舞」等動作是「赤身舞蹈」等群魔狂亂現象,及「近乎怪誕之密行」,這樣的情況下還要弟子信受奉行,否則即說是無法超越世俗道德觀念;也間接暗示「上師」在本條墮戒中的主角地位,以上凡有不從者就扣上「師命不奉行」大帽子,以「破戒」論處。 註五:http://blog.yam.com/reijin001/article/11688513 朗欽加布仁波等密教上師,則表示為本條墮戒之違犯,「乃是有關於我們對金剛乘修行及儀式的方法及態度」的問題,他認為若是譚崔學人「不依誓願而行」,也就是如前所舉諸藏密法王、仁波切所言「排斥或懷疑、藐視、比較或談論修行所用之儀軌及法器等等」,就是「在密乘見地上就未能明辨其目的」。因為這些是「超越淨與不淨二元對待的事物」,是譚崔學人未能認清明了「密乘的轉化過」。因此,若在密乘儀式中,因現象而「遷就此表面的二元執著」,就違犯了第十三根本墮,也違犯了密乘修行的精神(註六)。 註六:http://www.buddhanet.com.tw/zfrop/tibet/varja.htm 譚崔制定本根本墮戒,是指著弟子追隨譚崔上師接受灌頂,依著傳承密續的不同,會有著不同的、不共的三昧耶戒,在灌頂儀式中,上師會將它們一一交付予弟子,它們的內容千奇百怪,例如每日要食用上師的「甘露」、或是不得拒絕上師的要求、不得食用河魚等等,譚崔將這些不共的三昧耶視為「成就的來源」,必須永遠守密地保存,否則就失去上師的加持,也會導致失去一切本尊空行的加持,而使得修行永不得成就,所以本條墮戒內在的意義在於「不得損壞加持的來源」。 若照朗欽加布仁波切的說法,是表示假藏傳佛教將那些骯髒不堪的事物,硬塞進佛教中,與佛教清淨法義攪和混雜起來,就是「密乘的轉化過」;然後再用佛法名相予以包裝,垢淨不分地再拿出來騙人,就說是「超越淨與不淨二元對待」,真是瞎扯到了極點。非但完全無法令正信佛弟子苟同,甚至連三五歲小兒見聞之也會側臉掩鼻,只得以教條式的「根本墮戒」,以及「違背誓願」的恐嚇,強令譚崔學人奉行。如此說來,本條「譚崔第十三根本墮戒」,便是「既上賊船,只得作賊」的押身契。 原文: 此條墮戒內含分兩部說:一、於修學無上瑜伽部法門時,如何是違犯墮戒過失?二、於修學瑜伽部法門時,如何是違犯墮戒過失? 與其他各條墮戒不一樣的是,本條墮戒的適用與詮釋分成兩套:「修學無上瑜伽部法門」與「修學瑜伽部法門」。這就牽涉到所謂「瑜伽乘」其實與「事乘」「行乘」,都屬於「外密三乘」,還只能算作無上瑜伽的「生起次第」前方便而已,密宗的瑜伽乘在修習雙身法時只用觀想或其他替代方式,不必用到「實體明妃」(真實女體);在譚崔法事儀軌進行中,只要用到「鈴」「杵」等法器來象徵兩性性器官即可。因此,有些不同的翻譯,將本條戒相條文譯作「不随身携带守三昧耶戒所必需之物(註七)」、「法器及密法材料不完成(註八)」來作為避重就輕、呼籠信眾的轉移托詞,這也是譚崔密教得意的四重緣起、四重守護的施設。 註七:http://baike.baidu.com/view/1767188.htm 註八:http://tangwch.blog.163.com/blog/static/870782512009562043267/ 至於「無上瑜伽部法門」,則屬於「內密三乘」,已進入所謂「圓滿次第」,各級灌頂中都「鄭重其事」,不但「五肉」、「五甘露」賅備,壇城、八供儼然,並也都使用「實體明妃」真刀實槍上陣合修;不但使用,而且廣羅多用、專擇其美少而用、不計母女姊妹而用、乃至終極輪座雜交而用……凡所「依誓願學」,極盡腥羶垢穢不堪聞問矣,簡單地說,空行是成就的直接來源,若損壞空行手印母(雙身法),則不能得到成就。(採訪組報導)20170208 正覺教育基金會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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