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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發現法律風險光與影
2013/04/30 17:58:00瀏覽409|回應1|推薦4

施茂林

一、虛擬實例

 

    信達營造廠創建以來,已傳承三代,一向負責兢業,重視品質,深得業主肯定,多次承標政府公共工程,均能按圖施工,如期完工,有良好口碑。二年前向公家機關標得:辦公大樓、檔卷室、圖書館等工程,金額各為一億一千萬元、七千萬元及五千萬元,負責人張友明親自督工,工程進行相當順利,預計均可如期完成,初步評估有近二成毛利,張董事長為感謝員工辛勞,宣布順利完工後,將提撥0.5成作為獎金,全體員工相當興奮,未料突接獲通知,因其兄弟在該機關擔任職員,將各裁罰一億一千萬元、七千萬元及五千萬元,張董事長聞後大吃一驚,幾乎暈倒,覺得奉公守法不敢懈怠,怎會落得如此下場,三代慘澹經營,幾乎一場空。

 

二、容易忽略法律規範

 

    有次參加一項會議後,有位林君趨前向我轉述其友人的上開案情,表示法律何以如此奇怪?信達營造廠認真盡責,品質優良,業主滿意,又未偷工減料,也未拖延工期,政府機關從何去處罰?我當場告訴他,一定是未利益迴避,林君反駁說,利益迴避不是公務員或民意代表的事?與私人企業何干?我知道這是一般人的看法,耐心地解釋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固然以公務員或各級民意代表為主,但也延伸到與公職人員有關的配偶、家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關係人在內。本件因董事長的兄弟在該機關任職,也在適用範圍之內。

 

    接著我也告訴林君信達被罰二億三千萬元,還算幸運,他以狐疑的眼光看著我說:「罰二億三千萬元已經很誇張,不然還要罰多少?」我直接了當告訴他,依照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有關承攬、買賣、租賃等可以處罰交易額一至三倍,亦即可以從二億三千萬元,罰到二倍的四億六千萬元,更可罰到六億九千萬元,讓他目瞪口呆說:企業正派經營還不夠,對法律實在不能忽略,不然碰觸法律網,不僅是吃不完兜著走,還會「九代聚財,一代虧空」。

 

三、法律解析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公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明定公職人員,是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及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所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等。

 

    再者,本法除規範右開公職人員外,也及於下列關係人:()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第三條)

 

    有關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有關財產上利益指:()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德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升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足見其範圍甚廣,凡人事任免、升遷、調整事項及有財產經濟價值之財物或權利均在內,可說公職人員如不小心,動輒得咎。

 

    本法對於利益衝突,指明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五條) 。任何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迴避者,必須自行迴避,因之公職人員有下列義務,違反者要處罰:()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違反者處罰台幣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違反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與表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違反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公職人員經命迴避而拒絕迴避者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裁罰的單位如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其他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

 

四、正派經營,不能忽略法律風險

我國各種法律規定相當詳盡,如有違反,將會有民事責任(賠償)、刑事責任(犯罪刑罰)及行政責任(罰鍰、剝奪一定資格等),這就是法律責任,由於法律之規範適用各行各業,不論公務部門、公司企業或第三部門均在法律威力之內,申言之違犯時,均有一定法律風險。

 

社會一般人對於法律風險不一定重視,有的甚至有意忽略或漠視,等到風險發生,才知「代誌大條了」。再以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而言,已先後發生諸多案例:()政務官之弟承包其下級單位之工程,被依工程額罰四千八百多萬元。()機關首長上任後,繼續聘用其妻為職員,年薪四十萬元,被裁罰一百萬元。()國小校長任用配偶前夫之子女任教,領得薪金六十多萬元,被裁罰一百萬元。()校長經合議制公開甄選教師,其子女上榜予以聘用,被罰一百萬元。()首長之姊在某藥廠任職,藥廠標得所屬醫院藥品,被裁罰標價金額共五千多萬元。()他如鄉長在其姊工地旁施作美化工程,鎮長在其弟農地前鋪設柏油路等,都違反該條例。

 

這些案例的主角,不一定存有不法、不正意圖,而且可能只是沒有注意法律規定,就受到如此重的法律處罰,所以有人以為只要奉公守法或正派經營一定沒事,看來不是如此,是經營企業者必須正視法律存在,具有法律風險意識。

 

再舉例說明,南榮公司董事長旗下有五家企業,平常相互支援業務,到會計年度結束時,為讓各公司營運績效相近,乃分割其營業金額、調整營收,作帳目之分配記帳,得到員工與股東的肯定,有人提醒董事長這個動作,可能觸法,最高可判處五年徒刑,董事長認為很冤,心想積極爭取業務,認真經營,所有營收又未作假,有何不法?事實上,這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相合,所以企業經營除眠光好、本事大、精準快外,法律風險絕對不能忽略,避免惹法上身。

 

(本文作者擔任亞洲大學講座教授、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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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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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政猛於虎 法律是活路
2013/05/01 09:41
信達營造廠張董事長,是好人,社會中堅,

但並未奉公守法,

落得如此下場, 應照鏡子!

連什麼是"法",都不知, 如何守?

突然重罰,當然事出有因,

當就源解決, 怎能亂求醫?

此案相當典型, 可收可放, 大小由之,

三代營造, 自有解決辦法, 何須外求?


法律是活路: 不懂是死路, 精通是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