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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10:53:24瀏覽2758|回應0|推薦5 | |
企業競爭風險,防範洩密為先 施茂林 壹、虛擬實例 大企業營運長在一場研討會時,專題報告企業營運與行銷策略,內容精闢,舉例詳實,聽眾大有所獲,只是覺得營運長對有關他企業的部分,不是輕輕帶過,就是語焉不詳,在互動時,也簡單回應。會後,有教授問他何以不說明其企業之營運法寶及竅門,營運長說因簽立保密條款,不能道出機密資訊,讓大家意猶未盡。 立人科技公司營業額龐大,進貨料材甚多,是許多公司爭取對象,因同類公司競爭日趨激烈,為取得訂單,每家公司無不卯足全力,運用各種管道與關係攻城掠地,立人公司因此得以大幅殺價,得到最低進料價格,生產成本相對降低,某日有三家下游廠商董事長連袂至立人公司拜訪,抗議立人公司食人夠夠,為何獨厚偉宏公司,其供應價高於他們三家公司達12%,立人公司總經理知道偉宏老闆是立人董事長的親戚,從小一起長大,感情深厚,當然不能明講,只好支支吾吾,表示將在瞭解予以打發,立人董事長知道後非常不滿,要求查辦何人洩漏,造成如此困擾。 豐澤科技公司工程師孜孜研究新科技,每天工作到深夜,竟未得到長官肯定,薪津又低,覺得很不值得,某日,與另一明遠科技董事長接觸,鼓勵他跳槽,帶槍投靠,願給予高薪,工程師同意前往任職,陸續將豐澤公司之技術秘密,提供明遠公司接續研發改進,經投入生產,大大降低成本,致豐澤公司難以競爭,深入查探,乃向法院請求工程師賠償一千萬元,工程師抗辯技術是他研發(未申請專利),當初又未有何保密約定,哪有侵權行為,拒絕賠償。 杏林醫院病患因腸癌住院,引發併發症,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八十萬元,經醫院人員再三勸導,雙方以八萬元成立和解,書立和解書,醫院也在三天後如數支付,但因病患對於醫護人員的服務品質與態度不滿,仍心有不甘,於是E-mail與報社「我不滿,我敢曝」之類信箱,指出醫院自己承認有醫療上疏忽,才願意給錢了事,為避免該醫院人員服務態度不改善,特地爆料讓社會大眾知道,記者乃據此查訪,在報紙上大篇幅報導,引起社會關注。醫院看到報導,甚為不滿,向病患理論,病患家屬反嗆再囉嗦,我們就曝更多,醫院主管乃要求檢討,發現和解時未書立保密條款,才無法約束病患及家屬。 貳、法律解析 幾十年前,工商經濟活動不若現在頻繁活絡,企業間之競爭雖會短兵相接,還算良性,當時企業間之約定常常是口頭講話、電話敲定、傳真確認…等就搞定,也不會觸及來往互動間資訊文件之保密,大家也大致相安無事。 近十年來,科技高速升級突破,經濟快速發展,工商事務百業興隆,各行各業間競爭逐漸劇烈,各有自己秘訣、妙方、法寶與獨到、獨門技術,設法在同行間脫穎而出,彼此間無不重視自己營運、業務、製造、產銷的秘密,也開始重視保密約定,尤其是科技業所訂保密條款更為嚴謹完備,連帶地與公司同仁間也要求簽屬保密書,甚而一般性之文件資料,也會在契約中加註保密條款,牽制相關人員或關係廠商。 一般保密條款大都會約定保密的課題,從研發過程、成果、產製、技術配合程式、產品特性、行銷手法、營運技巧、通話系統、進料管道、付款方式、協力廠商、供應鏈系統……等五花八門,有的可說只要是我方的東西,除非營運上必要,都不能洩漏,否則構成洩密責任。 在民事法律上,洩漏企業秘密,涉有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廠商間訂有保密條款,如有洩漏行為,構成違約之不履行責任,也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有委任關係,洩密明顯違反受任人義務,有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公司也可依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曾有工程師,公司主管將公司內部之機密資料洩漏給競爭對手,被追索高額賠償金。 營業秘密法對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都認定為營業秘密,受僱人在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僱用人所有,同時,職員侵害營業秘密,須負損害賠償(第13條第1項)。如為故意,法院因公司之請求,得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損害賠償。又洩密者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者,個人資料法更有賠償規定。 刑法第317條對於依法令或契約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成立洩密罪,公司人員及與公司訂有保密條款之廠商,要注意防範或避免,以免惹火上身。同時,公司人員為公司處理事務,而洩漏企業機密,還會觸犯背信罪。若進以散布留言或詐術損及企業在社會上評價,如財務狀況、資歷、誠信表現者,涉及妨害信用罪問題。 曾發生職員竊取公司機密圖樣、文件、物品,以致被用竊盜罪判處罪刑,又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等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構成洩漏電腦秘密罪。如利用工具設備視竊、聽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語或談話,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罪,其意圖散布、播送、貶賣者,亦構成犯罪。而在洩密行為中,如有偽造文書者,另成立偽造文書罪。 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明定之原則,所有偵辦刑事偵查案件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人員均要遵守,這也是法律明定之保密規範,但社會一般人常質疑檢警等為何不遵守,在偵辦過程中透漏辦案內容如同連續劇般精采,近年媽媽嘴、醃人頭、高鐵放炸藥等,更是案情高潮迭起,甚而放話,引起被害人高度不滿,專家就指明檢警亂放話害到人,就應國家賠償。同時,辦案人員不遵守偵查不公開,故意洩漏,仍會構成洩密公務秘密罪,還有行政責任。 參、法律風險對策 法律諺語:有侵害,就有救濟;有救濟,就有求償。但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已造成莫大損失,不如事先做好防範工作,印証俗語:「預防勝於治療。」因此要保護企業秘密,就需做好預防措施,在契約上明訂保密條款,或者要對方簽立保密契約,減少洩密之危害。 由於企業類別多,業務廣,各有不同類型與需求,現列出各種保密條款或約定,企業有需要時可參考採用。必要時,參考各種範例予以調整,訂出合於業務需要之內容,以求完備。 一、買方對履行本合約而接觸之買方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如有洩密,罰以本合約價款三倍之賠償。 二、「本合約涉及高科技技術,雙方均有保密之義務。」「保密範圍包括設計圖樣、機器廠房設備、製造方法、電子程式、電腦資訊、光碟、錄音帶等紀錄、簡訊以及產品型錄、報價、銷售方法、客戶資料等相關資訊訊息。」「凡有洩漏者,應賠償對方五百萬元以上損害。」 三、除乙方事先以畫面同意外,甲方對本契約由乙方交付之所有文件、圖檔、文件等均需保密,否則須賠償乙方所有損害。 四、甲方與乙方獲悉或對方交付之機密資訊、文件、訊息,應負保密義務,否則,對方因之造成之損害,需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五、甲乙雙方對於本合約從接觸、商議、斡旋、商談、簽約及履約階段所涉及之機密訊息,均有保密義務,如有洩漏之事,應賠償對方三百萬元。 六、雙方對於因本合約而持有或知悉之他方秘密(包括且不限技術、配方、交易價格、數量、營業策略、智慧財產權等機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採取必要之保護、防範措施,不得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 七、為履行本契約之保密責任,雙方同意另行簽立保密契約書,遵守其約定。 八、本契約所訂保密條款,雙方之董監事、顧問、經理人、執行長、主管、員工、代理商等均有保密之責任,如有違反,應就對方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本契約之保密義務,於履約期間及合約終止、解除或期滿3年內持續有效。 十、甲方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保密條款,於終止、解除或有部分、全部條款無效時,仍有遵守之義務。 十一、本合約之保密責任,雙方同意於簽約時起十年內有效。其因法院、檢察機關、政府機關命令揭露或不可歸責於該方之原因揭露者,不在此限。 十二、雙方就102年2月20日合作契約所生爭議,願以60萬元和解,由乙方於5日內,以即期支票支付。對於本和解內容,雙方均有保密義務,如予洩漏,需賠付100萬元。 對企業而言,在業務推動過程中,透過保密條款的運用,以保障權益,平日更需多教育員工知道。再舉例來說,有位在商場打滾三十多年的總經理,實戰經驗豐富,退休後,老同學請他擔任諮商顧問後,常去指導,對於企業經營手法、員工管理技術、銷售技巧等,有獨到處理方式,讓他老同學得業績直直上升,傳到老總原來公司董事長耳中,打電話質問怎麼可以洩漏業務祕密,總經理答說:這家公司與你們公司業務完全不同,我先後待過五家公司,告訴他們的都是以前自己體會到的心得,沒有洩漏營業秘密,董事長乃暗中派人查訪,發現老總所說是事實,從此案例,就可以知道老總有保密之風險,因之員工如有正確保密觀念,是法律風險控管的良方。 (本文作者為亞洲大學、逢甲大學講座教授、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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