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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性別與婚姻的定義
2013/07/12 12:36:38瀏覽970|回應0|推薦1

 

性別不好定義
婚姻本質更難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同性婚姻(也就是男生跟男生結婚、女生跟女生結婚)合法化,從2001年全球第一個國家荷蘭開始,目前已有15個國家法律上接受同性婚姻(大部分為歐洲國家),美國也有16州採認,而美國最高法院也在今年6月判決「捍衛婚姻法案」(規定婚姻須一男一女)違憲。

台灣今天報紙刊載的變性人婚姻遭撤銷的新聞,其實沒有碰觸到同性婚姻的禁忌。原為男性(但心理上為女性)的兩人,為了符合婚姻須男女結合的規定,先由一人變性為女性,辦理結婚登記後,另一人再跟著變性為女性,想說可以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結果被戶政事務所發現,提報內政部撤銷婚姻。

變性慾者,身體的性別與心理的認同相反,可能性徵是男性,心理上卻認定自己是女性,反之亦然,他們對於這樣靈肉杆格的狀態感到不適,經常會有改變性別的希望。

這是一種性別認同的議題,性別認同指的是對於自己是男是女或者什麼都是或什麼都不是的一套想法與感受;而性偏好指的是喜歡男性或喜歡女性或者什麼都喜歡或什麼都不喜歡的一套想法或感受。兩者不一樣。

自認是男生,而外表與性徵也是男生的人,可能喜歡女生,也可能喜歡男生。

而自認是女生,但外表與性徵是男生的人,可能喜歡男生,也可能喜歡女生。

搞混了吧?人的性別認同、性偏好,是很複雜的生理心理社會現象,傳統定義性別與性偏好的概念,在跨性別議題受到矚目的二十一世紀已經過時,無法再強硬加諸所有人了。

台灣法律認可變性後改變性別,但未接受變性手術的變性慾者就不能改變性別,判斷根據是什麼?到底什麼是性別?肉體與心理孰重?

婚姻的定義也是如此,除了跟著性別的定義多元化而變得複雜以外,婚姻的本質也受到挑戰。結婚為什麼一定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結婚一定要生小孩嗎?同性夫妻就不能帶給小孩幸福快樂的家庭生活嗎?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早晚的事,台灣沒有很強的宗教背景,改革的阻力應該不會太大,只是這個過程拖越久,就會出現更多新聞中的這類憾事。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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