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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16:55:03瀏覽217|回應1|推薦0 | |
台東某專科女學生,利用校慶日坐在表演台上表達抗議主張,遭警消與衛生局人員強制送往精神病院,聞者譁然。 異議份子被當成精神病患處理,在精神醫療未上軌道的社會並不少見。中國大陸有「被精神病」一詞,指的就是陳情常客被當成「頭殼壞去」,強制送醫。 但《精神衛生法》在台灣已施行二十年,數年前也檢討修正過,對於強制就醫已有嚴謹規範。要強制病患住院,須經兩位專科醫師認定,並通過各方代表組成的審查會始能為之,而病患如有不服,還可訴願抗告。 整起事件是否處理過當?《精神衛生法》規定得很清楚,警消發現精神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時,應護送就醫,但爭議往往出在:一、警消或衛生人員有足夠能力判斷精神疾病嗎?二、所謂的「之虞」,主觀詮釋空間很大。 要減少類似爭議,執勤人員應加強專業訓練。以此事件為例,可釐清是否有就診紀錄?家屬與師生看法如何?現場的言談舉止是否脫離現實,抑或只是抗爭情緒之表達?如果當事人只是霸占講台,或大聲喧囂,未達「自傷傷人之虞」,應以治安事件處理,而非強制送醫。 學校表示,該生似乎老早有異常的控訴行為,既然如此,何以校方未能及早介入?聯絡家屬出面、安排校內心理諮商,必要時可轉介醫療機構,由專家處理,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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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