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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9 15:13:34瀏覽1974|回應0|推薦0 | |
(一)案例事實:甲於2004年12月1日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乙30年,甲乙約定乙應先給付甲600萬元的權利金,之後乙每月須再給付2萬元,乙依約給付600萬元的權利金,地上權登記完畢後,乙也在A地上合法興建B屋。後來乙因經營不善,無力繳交地租,至2008年12月1日已積欠甲兩年48萬元的地租,甲即催告乙於1個月內支付,乙屆期仍未支付,甲得否終止地上權? (二)解答 1、權利金之性質有獨立債務說與物上負擔說之爭,學者認為權利金本質就是地租,而形同預付的地租,從而權利金應類推適用租金的規定;本案地上權人已給付的地租已高達648萬元,顯然足夠給付10年以上的實際應支付的地租額,不符合積欠地租達兩年之要件,故應認甲不得終止地上權。 2、但朱柏松則持不同見解:地租之給付,與取得地上權時應對土地所有人加以支付的權利金不同,蓋權利金除使用他人土地之對價外,尚包括租期內由地上權人就土地加以經營、運用、投資等總利益之回饋比例。故雖地上權人已對土地所有人給付權利金,於地上權人有對土地所有人遲付租金時,亦不能以之折抵未付租金而免除土地所有人對地上權人終止地上權的效力。
**類似的問題** 甲有土地一筆閒置未用,甲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與乙建築房屋,該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限。 請問: 1. 該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應多久?是否因該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依民法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之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2. 甲是否可終止地上權,收回該土地?如何為之? 甲要終止地上權的話,可以跟乙協商終止契約。如果乙不同意,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去依實際狀況判決之。 依民法第836條之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如果乙有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時,甲就可以依法終止地上權契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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