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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有忠/對國家符碼的認同不是憲法的核心價值
2016/11/02 09:40:32瀏覽268|回應0|推薦0

2016-10-24 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近日大法官提名人許志雄在立法院的答詢,指出他認為國歌第一句話問題很多,再度引起憲法價值、國家認同的爭議。一個冷飯熱炒的議題,在於若干立委與評論者認為,如果不認同中華民國這個「形式上的國家」,為何要出任「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大法官一職?這個爭議不只大法官,就連總統這個職位在選舉時,前述的因果關係也經常成為選舉語言。一個普遍的氛圍被營造成:「不唱國歌不能擔任總統、不能出任公職。」究竟不唱國歌適不適合出任捍衛憲法的大法官,要回答此一問題,就要先瞭解:大法官要捍衛的,是憲法規範的民主價值?還是憲法對國家符碼的界定?

憲政主義對於實踐民主精神的價值,不在於國家形式,主權形式,政府類型。因此,聯邦制可以是民主國家,君主立憲可以是民主國家,總統制、內閣制或是半總統制,都可以是民主國家。憲政主義的價值,更不是由歌曲、旗幟、或國家稱謂就可以彰顯。那麼,憲法的存在對民主的價值而言是什麼呢?就是對於人權的保障,以及對政府權力分立制衡的要求。傳統以來,國家組成的四個要素:人民、政府、領土、主權。國家將這些元素組合起來,就是組成一個政府行使主權,在特定領土內保護與服務人民。以民為根基,國民主權的概念,才是民主國家的憲法所要保護的、也是最基本的核心價值。

國家的符碼不是鐵板一塊,當代亦有若干民主國家,在象徵國家的符碼上嘗試進行變更。例如日前的紐西蘭。紐西蘭變更國旗的公投雖然最後沒有通過,但過程中沒有人批評主張變更國旗者是背棄憲法、是不認同紐西蘭的民主價值。既然國旗可以透過公投變更,國歌、國號、國土,也都僅是國家外顯的象徵,只要合乎程序,這些符碼都可以進行變更。民主國家的憲法所要保障的,不應是形式上的國家圖騰,而是一個國家必須堅持的民主與捍衛人權的精神。

我國各級官員,包括大法官,都應秉持忠於憲法,忠於人民,忠於國家的精神。三者之間何者為根本,答案不言而喻,自然是人民。將國家、憲法、人民這三者進行一個關聯性的串連,是「國家基於憲法的規範保護與服務人民」。國歌、國旗、國號是特定的時空環境之下,披在國家身上的外衣,不是國家的價值與內涵的全部。要求政府分立制衡、保障人權、落實主權在民,才是民主國家憲法存在的價值與意義。在這部憲法之下的大法官,必須忠於人民、忠於保障人權的憲法、忠於基於這部憲法保護人民的國家,而不是忠於國家的符碼。用唱不唱國歌來評斷是否有能力擔任大法官,進而捍衛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價值,恐怕是模糊了憲法的意義,以及人民與國家的關係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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