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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6 09:08:44瀏覽241|回應0|推薦0 | |
2016-10-10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日前,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提出包含「改革終審法院」等五項司改政策,原已沈寂數年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開庭辯論及統一見解問題,再度浮上檯面。此外,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大張旗鼓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理由之一便是認為:定讞有罪判決就貪污收賄罪的職務行為概念,採取了對被告最不利的「實質影響力說」,而非最有利的「法定職權說」;這極端兩說同時並存、因案而異的司法現象與亂象,一直是司法公信力被質疑的導火線。 本來,在「法治國圖像」的司法制度中,既是法律審、又是全國民刑案件終審機構的最高法院,負有維護個案正義、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以及促進法律續造的重大功能,這已是老生常談。然而,最高法院始終無法發揮上開功能,正是幾十年來我國司法制度的「戈第亞結」(Gordian knot),迄今未解。回顧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吹起司改風,儘管把訴訟制度改到天翻地覆(風暴中心的刑事訴訟法,自當年起算總共修法二十六次,修正條次早已超過半部法典),但做為龍頭的最高法院,仍未改頭換面。長期以來,主宰我國司改主流的「換主義、救司法」論調,早已捉襟見肘,既梳理不出戈第亞結的繩頭何在,也欠缺亞歷山大大帝般「to cut the Gordian knot」的見識與魄力——既然如此,「改良」十幾年後仍毫無起色的司法信賴,又何足為奇呢? 常態性開庭 推動法律辯論 於當代的法治國,法院本來就必須藉由一套合乎「公平審判」要求的公開程序踐行,始能建立自身判決的司法信賴,而一槌定音的終審判決,更是位居公平審判保障的樞紐地位。一旦最高法院自身程序失去了公平審判的印記,而全國各級法院又是「唯終審見解馬首是瞻」時,就會形成糾纏司法的戈第亞結。若欲解開此結,唯有大刀闊斧,從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及終審結論之「形成過程」著手。 「形成過程」的核心是開庭。以德國終審法院為例,自十九世紀帝國法院時期以來,即維持常態性開庭,現今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員額及庭數雖少於我國最高法院,但其民刑事庭每年合計開庭數百件,審判期日並公告於該院網站;兼具憲法法院性質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平均開超過八十個辯論庭,且文字及影音資訊皆於網路公開。反觀我國最高法院,自開院以來的民刑開庭總數,則是屈指可數,二○一二年四月底,最高法院繼廢除保密分案之後,終於召開了十五年來首度刑事辯論庭,備受各界期待與矚目。儘管終審法院轉型的曙光乍現,惟後續發展卻令人扼腕不已:所謂的最高開庭,跳脫不出「死刑量刑辯論」的格局,也走不出「教化可能性」的死胡同,更忽略了「(不限於死刑的)法律辯論」才應該是最高法院的開庭主軸!前述的「職務行為」應採何說,就是一個無關死刑但具有原則重要性及開庭必要性的典型事例,而樹立公開透明的「法律見解形成過程」,更是未來建立司法信賴的不二法門。 設置大法庭 統一法律見解 其次,「司法不只是要公正,而且也要看起來是公正的!」最高法院若是「一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不但從一開始就喪失了外觀上的公正,所謂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的基本功能,也將淪為海市蜃樓,更徒增電視名嘴見縫插針、攻訐司法的素材。遺憾的是,我國法院見解自相矛盾、背道而馳的事例,罄竹難書,除前述貪污賄賂罪職務行為之事例外,再如關於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從富味鄉、正義、頂新到味全等案,各級法院所採見解往往南轅北轍;如何防止裁判歧異,早已是燃眉之急的司改問題。有鑑於此,幾年前司法院亦曾草擬於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的修法草案,以期重構「防止裁判歧異、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最後虎頭蛇尾、無疾而終。 總言之,唯有揮刀斬結的見識與魄力,才能解開糾纏台灣司法的戈第亞結,也才能打造符合當代法治國圖像的最高法院和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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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