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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16:47:58瀏覽153|回應0|推薦0 | |
2016-07-15 國立暨南大學東南亞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三、南海政治學的操作化 事實上,此次的南海仲裁案顯示我國作為南海主權國家的立場已經被嚴重忽視,我國究竟該如何調整國家行為並施以操作化解決爭端?由於南海諸島具有相對地緣優勢,南海問題不僅涉及各方的海洋權益問題,也牽涉島群礁的主權歸屬爭議,更關乎國家安全戰略,無論是採取主權擱置、多邊機制談判或是戰爭方式均無法形成各方滿意的結果。理論上,現代各國應在經濟發展前提下來尋求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理念;另從現實制約因素而言,只有合作才是解決南海問題的主要選項,在對策上藉由和平方式解決南海問題也符合現代處理國際爭端的主流。 (一)、共同開發 針對南海問題的解決方案,目前國際上普遍的論述是聚焦在南海各國「共同開發」和「管理天然資源」,前者主要從國際關係視角檢驗南海共同開發的必要性、可行性與困難性,以及從權益劃分視角提出南海共同開發的方案;後者則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合作規範,評估主權重疊區下海床底土之油氣礦物之潛藏量,追求資源共同管理前景。所以,各國間才有建構共同開發機制的共識,即是相關國家簽訂協議,對領土主權重疊的海域內之生物與非生物資源,進行經濟合作模式。 簡單來說,共同開發管理機制是雙邊或多邊國家簽訂協議,輔以國內相關法規之配合協調,對某一特定區域進行共同開發,同時按比例由各國分攤成本與收入,此為經濟利益與合作考量。這種共同管理對參與的各國來說,並非放棄對該區域的主權主張,僅是暫時擱置主權爭議。 在具有領土主權爭端區域,「共同開發」在國際實踐與學理上已被認為是解決資源爭端的最佳方案。雖然我國實際擁有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卻因政治因素未被邀請參與2002年11月中國與東協簽訂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但我國仍可依據該宣言條規,配合國家政策綱領,籲請南海聲索國共同落實合作制度,同時規劃信心建立措施、建立共同開發機構,由相關國家共同參與管理。 (二)、共同保護 與「共同開發」不同之處,就是「共同保護」是鼓勵相關國家合作,緩解緊張局勢。兩者論點在本質上異同互見,僅就重點描述如下: 第一、在「共同開發」制度下,相關國家具有接受管理安排與否之選擇性,「共同保護」則是相關國家的義務,它不用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3條的規範,而是遵循國際環境法下的永續發展、預防措施及合作等原則。共同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是相關國家的義務與責任,不需要調和各國意見,畢竟在南海經濟利益上謀求共識決顯然是不容易的。 第二、「共同保護」具有政治低敏感性,但有道德高約束性。採取合作措施保護南海資源與南海主權的主張並無直接關聯性;另一方面,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都是體現人類的共同利益,這與國際法的道德要求具有一致性,因此比較容易為國際社會和南海聲索國家所接受。 第三、相較「共同開發」,相關國家無需爭論或劃分「共同保護」區域,亦即整個區域都將受到保護。但是在執行上確實有可能要劃分不同的海洋保護區,此劃分工作可委由國際環境署或生態生物的相關地理標準加以確立。 第四、「共同保護」可作為建立信心和促進信任的方法,解決南海爭端的關鍵問題是相關國家缺乏信心與信任,單一國家單方面的舉動都會受到其他國家的質疑,進而危害雙邊互信基礎。「共同保護」關注南海區域的永續發展,此舉有助於建立南海聲索國間的信任合作,繼而建立對話協商機制,藉由合作經驗創造南海的和平互信氛圍。 「共同保護」的意涵,是在保護自然資源,在永續發展的原則下,重新奠定南海「共同開發」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南海聲索國有機會進行合作,重拾互信,避免單方面行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因此,現階段「共同保護」的應用機制只是過渡性質的安排,以期藉由「共同開發」最終解決南海問題。肇因臺灣在國際政治上所面臨的環境與限制,南海聲索國各方經常否定我國在南海問題上既有的權益及法理地位,「共同開發」是我國政府的立場與主張,但現階段於戰略操作上應重新進行政策及對外行為的再調整,以「共同保護」為切入點,或許可以成為我國突破南海困局的有效方案,其利弊值得相關單位研議。此外,在新南向政策啟動之際,著眼衝突與危機管理制度,據以外交及經濟態樣論處我國利益,洵屬允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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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