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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8 11:16:59瀏覽383|回應0|推薦1 | |
前陣子報載有兩名護理人員未發現嬰兒復甦器故障並報請維修,造成醫師無法即時以嬰兒復甦器急救臍繞頸之新生兒,導致該新生兒出現缺氧性腦病變之重傷害。判決書(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易字第3號判決)指出該兩人應「保持產房各項器材設備均實質上處於可正常使用之狀態」與該兩人「竟未注意做事前之器材測試,以備醫事人員進行醫療措施時,可及時使用需要的器材此等應盡之義務」。兩名護理人員因觸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而被法官宣告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三年。 兩名護理人員有罪與否的關鍵在於:「事前器材測試」、「保持器材可用」是否為護理人員之義務?如為義務,兩人之「不作為」(即未事前測試器材)則有過失;若過失之「不作為」與該新生兒之重傷害具因果關係,則兩人之「不作為」構成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在本案上,法官顯然認定「事前器材測試」為護理人員義務。 義務,除了法律所賦予,工作契約中也可約定。先看法律,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理人員業務範圍為「護理評估、護理措施、護理指導、護理諮詢與依醫囑為醫療輔助行為」,由此可見,「事前器材測試」與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在性質上,天差地別,不應由護理人員承擔。再談契約,護理人員與醫院所訂的工作契約上充其量只寫「乙方應配合甲方所指定之醫療技術、研究、行政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哪裡可以解讀出護理人員有「事前器材測試」義務?但醫院不管這麼多,反正就是交給你做,做久了,不是你的業務,也變成你的業務;不是你的義務,也變成你的義務。做久了,就變成一種傳統,不配合著做,你就很奇怪。「事前器材測試」便是一例,也無怪乎法官會認為其為護理人員義務。如果「事前器材測試」也是護理義務,護理業務真是包山包海,什麼都可以網羅成護理業務,這樣擴大認定,誰能無過呢? 我無意批評法官的判決,只希望藉此判決來探討各大醫院目前賦予護理人員的業務是否適當?除了「事前器材測試」外,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多如牛毛,而其中有些項目完全無專業性可言,根本不該由護理人員來執行,如幫病人換床單、訂餐、發餐,連病房燈泡壞掉,也要護理人員打電話給工務科來維修,護理人員業務之雜,也要你真正當過護理人員,才能體會。 他們一天上班時數如一般人一樣也是八小時,但醫院給他們的工作量,常常是做十二小時也做不完,除了照顧的病人數太多是主因外,非專業的雜事也佔掉他們不少時間。在這樣不合理的業務量下,有多少護理人員從來沒出現過「業務上過失」?有多少護理人員可以不僅做到,還可以做「好」教科書中所提的、在校老師殷殷期盼的、護理人員法所規定的「護理評估、措施、指導、諮詢」呢?「護理評估、措施、指導、諮詢」才是「護理」的價值,而短視近利的資方卻往往看輕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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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