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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困境,孰令致之? ---- 陳毓秀
2013/04/10 15:59:00瀏覽341|回應0|推薦0

2013.4.9

    司法院於上月十三日「對外」先以「情緒管理不佳」、「破壞法院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之理由,適用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法界向來所稱「人地不宜」條款),違反意願強制調動花蓮地院兩名法官,引發法官群體質疑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

    其後,司法院「對內」改稱「非以懲戒理由」而強制調動,而是為了解決「司法權的困境」而行使調動權。此舉反而加大法官群體質疑聲浪。所謂「司法權困境」究指為何?又有何動用強制調動權限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司法院迄今仍無法清楚說明。雖經法官協會及六位退席抗議民選人審委員先後拜會司法高層溝通,然,司法高層仍堅稱,前揭調動案係依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調動,並無侵害審判獨立之虞;而林錦芳秘書長於國會仍謊稱「司法核災」僅屬單一法官個人見解;本人認為法官群體應循內部民主連署發聲,遂發起本次連署,邀同法官群體進行自覺性連署,反對該人事案以前揭抽象理由,適用「人地不宜」條款強制調動兩名法官,並認有侵害法官審判獨立之虞。

本次連署之目的,不是支持該案二位法官,而是要求司法院遵守人地不宜條款適用之界線,確保法官審判獨立。結果共有九百多名法官參與連署。該人事案面臨全國幾近半數的九百多名法官質疑,難道不算「司法核災」嗎?試想,當司法高層隨政權更迭輪替,若承審阿扁總統案之蔡守訓法官、周占春法官均有遭立場不同之執政司法高層強制調動之虞,人民還會信賴法官審判獨立嗎?尤其最近政治人物紛紛涉入貪瀆案件,政治問題漸漸「司法化」,有關「人地不宜」條款之適用,更必須謹慎適用,人民才能信賴台灣司法審判具有獨立性及中立性。

司法院濫用人地不宜條款,此舉遭法官群體質疑並連署反對所引發之「司法權困境」,恐怕比司法院指摘兩位法官造成迄今仍不知所云之司法權困境,更加嚴重吧!(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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