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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19:02:36瀏覽259|回應0|推薦0 | |
台灣土地範圍並不大,選區劃分自然也趨於狹小,選舉人數自然不可能太多,這已使得賄選因子潛藏在台灣的大多數選舉中,尤其是縣市議員的選舉,目前仍採取中選區的多數當選制,只要得票數破五千,當選即無問題。 更糟的是,候選人為了節省成本,也會產生合縱連橫的買票現象,如縣議員候選人可能結合縣長與鄉鎮長候選人聯合買票,不僅可以節省行賄成本,更可使選民產生賄選金額比其他候選人優厚的錯覺。而在採多數當選制下,同黨候選人亦可能相互合作,以買票並輔以配票的方式,而得以使同黨候選人全數當選,而這樣的合縱連橫策略,更可營造出「一人當選、團隊服務」的假象。在此情況下,若欲增加行賄成本,勢必得從加強賄選的訴追著手。 欲增加犯罪成本,首要當然在於刑罰是否有嚇阻效果,惟針對受賄的選民而言,由於屬三年以下的輕罪,即使被查獲,檢方亦多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對待。更可能的情況是,由於人數眾多,根本無從查起,所以針對賄選的訴追,基於資源的有限性,也只能針對行賄者。惟由於行賄方式的隱密性與日益精細化,欲訴追候選人有其相當難度,且遭查獲的樁腳,若堅持為個人行為,而與候選人無關,也只能以起訴樁腳為終,能產生的嚇阻效果自也有限。 雖然候選人可以不知樁腳行賄,而來免除刑事訴追,但奇怪的是,在當選無效的訴訟場合,法院卻可以買票行為係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候選人不可能不知道為由,來判決當選無效,若果真如此,則候選人又何能稱其不知,而來免於刑事訴追?如此的司法同調,不僅使當事人難以心服,更不利於賄選風氣的根除。(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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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