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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19:40:44瀏覽528|回應0|推薦1 | |
概況: M先生擬將所擁有之OO股份有限公司70%股權,以M太太為受託人訂立一年期信託契約,信託期間所分配之盈餘歸兩位小孩所有,期滿股權本身歸還M先生。 (本金自益,利息他益類型 )OO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淨值35,000,000元,其中包含股本20,000,000元,累積盈餘15,000,000元。 委託人:M先生 信託孳息價值:398,874元 (應申報贈與金額;即信託資產時價減除信託本金價值之餘額) 實際盈餘分配:假設OO股份有限公司於M先生訂立信託契約後,決議將全部累積盈餘分配給股東;M先生原本應分到之10,500,000元,將直接歸為受益人之所得,達合法移轉資產之效果。 節稅效果 1.贈與稅:若M先生未採用信託模式,於分到10,500,000元之股利後,再移轉予小孩,將需申報繳納830,000元。但由於已採信託模式,股利直接歸為小孩所有,因而原應申報繳納之贈與稅全部合法免除。 2.所得稅:雖然股利直接歸小孩所有,仍然需適用最高40%之所得稅率。但由於所得經已分散至兩位小孩,可能會有因累進差額提高之節稅效果。 3.合計:縱使無所得稅節稅利益,但已達到合法免稅移轉資產給下一代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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