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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在短期內轉手有無「奢侈稅」的問題?
2014/04/06 13:32:48瀏覽3727|回應0|推薦0

2012-07-28 【作者:楊志農】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又稱為「奢侈稅」、「特種銷售稅」。政府為了希望平衡房價,消除高房價的民怨而制定的特別稅法條例,乃是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以期收斂房地產投機之風潮。

    當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2)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時都必需依法繳納奢侈稅。但是,究竟當得標人進行法拍屋移轉過戶後,在短期內轉手有無「奢侈稅」的問題呢?

    這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為當法拍屋得標人進行該得標法拍屋移轉過戶時,此件法拍屋之所有權就算是新得標人所有,而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之權能。換句話說,如果新的所有權人(即得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2)的不動產的話,那就必需依法繳納稅賦(奢侈稅)。反之如果在2年後始出售該標的(法拍屋)的話,那應就無此部份稅賦的問題。

    而其稅賦稅率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  依該條例之規定,在所有權移轉時,按「銷售價格」課稅。若1年以內移轉課稅15%,若逾12年以內移轉課稅10%,納稅義務人即是「銷售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賣方)。此時,一般人會有疑問的是,到底有無例外規定而不用繳奢侈稅的例子呢?

    有的。依該條例之第5條規定即有排除課稅項目。為了達到社會公平合理的目的,對於「合理」、「常態」及「非志願性」的不動產移轉過戶,則不須課徵奢侈稅。易言之,它的情形包括了: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僅有一處自住房地時。」2、「因受強制執行拍賣(法拍)、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3.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出售(預售屋)。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等等。

    綜合上述,當標到法拍屋時,短期間要出售獲利也需要受到「奢侈稅」的影響。想借由法拍屋投資獲利的投資人,實不可不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中華民國100415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編按:自用住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編按:換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編按:銀行處分其承受擔保品)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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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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