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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06日 【陳瑩欣╱台北報導】 無投機炒作意圖 依財政部規劃,奢侈稅針對非自用不動產,2年內轉賣需加課實際交易價格10%至15%稅金。為避免奢侈稅「傷及無辜」,財政部昨再確定換屋族也列入排除條款。官員指出,換屋族多半先買新房子,完成搬家程序後再賣掉舊房子,沒有投機炒作的意圖,且符合「一生一屋」的觀念,可享有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在法律一致性考量下,不應課奢侈稅。 承受法拍屋免課 另外,民眾如因付不起房貸等經濟因素,造成非自用不動產被迫法拍,也可免課奢侈稅,而不良資產管理公司承受的法拍屋,因法令規定須在4年內移轉,也不課徵奢侈稅。 官員說,非自用不動產遭課徵奢侈稅後,繳稅時間將比照契稅,訂約後30天內自動申報,如不確定是否繳稅,也可以申報,稅務人員核課後若認為不符合課稅條件,會予以免稅,若核課有誤,則會按核銷流程退稅。 奢侈稅 增訂「豁免條款」 2011/03/05 記者陳乃綾、賴昭穎/台北報導 為避免奢侈稅「錯殺無辜」,財政部將增訂「豁免條款」,只要認定沒有炒作性質的不動產買賣,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不過只要被查到逃漏奢侈稅,最重會被罰三倍。此外,財政部傾向,把奢侈稅實施前買進的不動產,納入奢侈稅的課徵對象。舉例來說,如果奢侈稅7月1日實施,民眾在今年1月花1,500萬元買進一間非自用住宅,今年10月以3,000萬元賣掉,由於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必須繳交225萬元的奢侈稅(1,500X15%)。 財政部昨(4)日邀集各地國稅局、法規會主管等人員,逐條討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從昨天上午開到傍晚,這場馬拉松會議時間長達九小時。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草案中將增加豁免條款,只要是「合理、常態、非自願性」的不動產移轉,都可豁免。財政部採個案認定,張盛和說:「絕對不會傷及無辜。」 全案最快下周報行政院審查,新法將全國適用,包括中南部地區,不因價格高低而有差別。 外界關切「溯及既往」的問題,官員表示,課徵範圍「回溯」到奢侈稅上路前買進的房子,才能有效打擊投機客,不過,後遺症是投資客為了避免被課稅,可能會在法律生效前(目前規劃7月上路)大量「出清存貨」,造成房市異常波動。 張盛和指出,所謂不溯及既往是不對新法生效前的交易行為課稅,但持有期間計算當然是溯及新法實施前。此外,官員指出,賣給政府的不動產、不課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或繼承取得、農地、被法拍等這類不動產交易,確定都不會被課到奢侈稅。但豁免條款可不包括賠錢賣者。張盛和解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銷售稅」概念,而非「所得稅」,因此不管屋主轉手買賣是否賺錢,都要課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 第 五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編按:自用住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編按:換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編按:銀行處分其承受擔保品)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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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